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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收陳敏薰千萬另涉洗錢案 最高法院判「免訴」理由曝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涉入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罪一案,歷經長達16年司法程序後,最高法院今(28)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下級法院見解,認定追訴權時效已消滅,全案免訴確定。該案於2015年正式起訴,但因陳水扁健康因素,法院於審理初期即裁定停止審判,導致案件長期停擺。歷經多年審理與更審程序後,各級法院對追訴權時效計算產生爭議,最終進入三審程序,由最高法院作出最終判決。

2004年檢方指控陳水扁收陳敏薰1000萬 使其當上101董座

本案源於2004年間,檢方指控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賄款,協助其取得台北101董事長職位。據檢方調查,陳敏薰當時指示秘書將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隨後陳水扁運用職權,促成陳敏薰出任董事並當選董事長。

檢方進一步指控,陳水扁夫婦為隱匿犯罪所得,透過人頭帳戶轉存、定存等方式進行資金處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因此另行分案偵辦。陳水扁、吳淑珍貪污部分已各被判刑8年定讞,洗錢罪部分台北地檢署另案於2015年1月起訴,案件隨後因陳水扁健康因素,於同年5月裁定停止審判,審理進度停擺多年。

北院認已過時效免訴 北檢不服再提上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洗錢罪追訴權時效應自犯罪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並依相關規定加計停審期間及偵審行使追訴權期間後,認定追訴權時效已於2022年12月完成,因此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時效計算及停止追訴認定有誤。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認定時效已完成,且前案貪污審理並未實質涵蓋洗錢罪,不構成停止時效理由,最終駁回上訴。

高院:免訴確定

最高法院再度審酌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免訴。判決指出,依修正前刑法與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本案追訴權時效為10年,加計依法停止審判期間折算後,整體計算未超過法律容許範圍,法院逐一核算後確認時效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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