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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被提名人若全遭否決 監院:對國家憲政制度產生一定影響

太報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5小時前 • 周志豪
監察院代理院長李鴻鈞(中)。監察院提供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監察院前院長陳菊因病曾長期請假,並最後因此請辭,由副院長李鴻鈞代行院長職務。藍委翁曉玲提案修監院組織法,限制代理院長期間與次數。監察院今以書面報告回應,當前組織法規範的代理與遞補機制「運作尚稱順暢」。

對立院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時,可能全數否決被提名人選以實質凍結監院運作。報告中也提醒,若提名及同意程序未能適時完成,致監院難以完整行使監察職權,可能對國家憲政制度運作產生一定影響,非憲法制度設計所期待。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明邀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監察院書面報告今送交立院。

針對翁曉玲提出的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要求監院首長代理制度須增列特定代理期限,監院在該書面報告中回應「建請再予審慎衡酌」。

監院表示,現行各院組織法中有關首長代理規範,並無如翁案增列6個月等特定代理期限;且監委依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不致產生未經憲法程序同意任命之人,卻得以長期實質行使監院院長職權的情形。

監院更認為,提名權及同意權行使分屬總統與立法院各自憲法職權,恐難以修正組織法法律層次增加代理期間限制,強制憲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及同意程序。

監院也指出,監察院長肩負院務統籌及對外代表等重要職責,如頻繁更換代理人,恐對院務推展之穩定性及政策延續性產生影響;另倘所餘監委均已代理院長各6個月,但該屆監委任期尚未屆滿,也恐致無人得再代理院長情形。

監察院表示,現行監察院組織法院長代理制度施行迄今,實務上未發生因代理制度不完備而影響院務推動情形,未來如遇相關情形,監院將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保院務運作之連續性及組織功能之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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