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人工生殖制重心應擴至「保障生育自主」 立院法制局;女同先行、男同暫緩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週五大動作拜會藍綠黨團,力推《人工生殖法》修法,讓外界重新關注相關修法。立院法制局近日也建議,人工生殖制度重心應從「治療不孕」轉至「保障生育自主」,反映憲法保障人格發展與身體自主精神。
法制局主張,人工生殖制度應承認非婚個體自主生育的正當性,避免現行規範導致體制外求助風險與擴大不平等;但鑑於牽涉性別、身體及商業化爭議,制度改革應階段式調整,在保障基本權、子女利益與社會倫理間取得平衡。
法制局表示,2017年制定的《人工生殖法》,受異性婚姻家庭價值框架影響,將人工生殖定位為「治療不孕」的醫療技術,適用對象限定「已婚且不孕之夫妻」,排除單身女性、同性伴侶及其他於婚姻制度內無法生育群體。
此外,法制局指出,現行制度以婚姻作為能否獲得生育協助的核心門檻,單身者生育自由受限,也有違平等原則、身體自主與人格自由等憲法精神;考量少子化、高齡化已成國家級問題,應重新定位人工生殖制度、與規範對象。
法制局主張,憲法第22條所保障個人自主決定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國家不得以刻板家庭形式作為排除少數群體權利之正當理由,相關規範與精神亦應類推適用於人工生殖制度。
法制局更主張,為維護「傳統家庭」、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現行人工生殖制度僅開放異性夫妻,但現有實證研究皆難證實家庭型態與子女最佳利益間必然關聯,亦無法排除單身親職也可能提供穩定且優良養育環境。
不過,法制局表示,考量單身女性或女同性配偶具有自行懷孕與分娩能力,現行法制亦允許單身收養(即法定單親),我國人工生殖制度應放寬女性適用資格,但對單身男性或男同志配偶部分,則仍待凝聚共識。
法制局解釋,男性若要適用人工生殖制度,須依賴代理孕母協助,涉及如代理孕母親子關係認定等更複雜的法律,爭議遠高於女性適用人工生殖,男性或其他無法自行完成妊娠群體所需的代孕制度,應視社會接受度逐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