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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二輪投票制

法律白話文運動

更新於 2025年12月16日06:46 • 發布於 2025年12月16日06:46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總統選舉制度要更動了嗎?

今天想要跟大家探討一下「二輪投票制」。

有些聲音認為,台灣現行的總統選舉制度,會選出「少數總統」,也就是得票率未過半的總統,導致民意基礎不足,因此有人認為應該要採取法國的二輪投票制。

但外國的月亮有比較圓嗎?還是指了也會割耳朵?

這篇文章要來討論這幾個問題:

❶ 改成二輪投票制,要解決什麼問題? ❷ 如果要改,是要修憲還是修法? ➌ 如果只靠修法,會違憲嗎?

————————————

● 40% 的總統

一切都要從數字說起。

2024 年總統大選,賴清德總統以約 40% 的得票率當選,換個角度看,這代表有 60% 的選民並沒有投給他。在野陣營和部分學者擔心,這樣的「少數政府」在推動政策時會缺乏足夠的正當性與民意基礎,容易造成政局不穩。

於是,有人主張應該修改遊戲規則,確保總統是「過半數」的人民「選」出來的。

國外的案例像是法國,總統選舉可能要投兩次票,這種制度又稱為「絕對多數決」:

第一輪:如果有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率超過 50%,直接當選。 第二輪:如果第一輪沒人過半,就取前兩名進入延長賽,票多的贏票少的輸。

這種制度的好處是,可以確保最終贏家拿到了過半數的選票,具有足夠的民意基礎。

而台灣目前採取的是「相對多數決」,不管你拿 40% 還是 30%,只要比第二名多一票,你就是總統。因為選舉最大的秘密,就是票多的贏,票少的輸。

但是,「票多的贏」也代表贏家取得相對高的民意基礎。除了「更強的民意基礎」之外,兩輪投票制還能解決什麼問題? ———————————— ● 「憲政僵局?」

有人認為,兩輪投票制或許可以解決目前憲政僵局的問題。

不過,這個問題有個很明顯的漏洞。假設賴清德得票率超過 6 成好了,但立法院席次分佈跟現在一樣的話,嚴格來說,並沒辦法解決現在的憲政僵局。

因為現在所有的僵局卡點,都是卡在立法院多數黨與行政院的執政黨不同,兩院在許多議題僵持不下。不管總統得票率幾趴,對化解憲政僵局,難有助益。

所以在制度的必要性上,打上很大的問號。 ————————————

● 要怎麼改?

好,那假設真的要修正制度,要怎麼修正?修法還是修憲?

台灣關於總統怎麼選,寫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 85 年第 9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憲法也告訴我們,選舉最大的秘密就是票最多的贏。那這樣的文字內容,有沒有允許「二輪投票」的空間呢?

先講結論,不行。因為參酌世界各國的規定,總統選制多由憲法直接明定。除非憲法明確授權,否則立法機關無權自行制定法律更改選制。

按照這樣的邏輯,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如果憲法沒有明文授權的話,那似乎就是要修憲才能改二輪投票制。

那就算我們再退一步好了,如果立法院真的強行通過修法,改成二輪投票,這部法律會不會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我們來用法律系最愛的五種解釋方法來推演看看。

————————————

● 五種解釋方法

❶ 文意解釋

文意解釋的意思就是,單純看字面意思來解讀。

憲法說「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有人認為文意很直白,就是「第一名當選」,如果你加了第二輪,可能發生第一輪的「得票最多者」,在第二輪反而輸掉了,這明顯跟憲法文字的「得票最多即當選」產生邏輯衝突。

❷ 歷史解釋

就是看當初修憲者在想什麼。

回顧 1990 年代修憲時的國民大會紀錄,當年修憲者其實討論過要不要用絕對多數(二輪投票),但最後為了「節省社會成本」、「維持政局安定」,刻意選擇了相對多數制。既然當年是「刻意排除」二輪制,現在用修法把被排除的東西加回來,明顯違反修憲原意。

➌ 體系解釋

就是看整部憲法的結構與位階。

總統選舉方式屬於國家根本大法層次,如果是枝微末節(如幾點投票、保證金多少)可以由法律定。

但「如何決定贏家」是核心規則。下位階的《選罷法》不能增加上位階《憲法》所沒有的限制(例如:要求一定要過半才能當選)。並且如果看憲法規定,如果有特別的門檻限制,就必須要特別在憲法明定,如果沒有特別明定,就不應該設計出特別門檻,

➍ 比較法解釋

就是來看看外國怎麼做。

多數採取兩輪投票制的國家,都會把規則直接寫在憲法裡,而不是寫在一般的選舉法規中。這暗示了這類重大制度變革,在國際慣例上屬於憲法層次。例如法國憲法就把兩輪投票的規則,明文規定在第 7 條當中。

❺ 目的性解釋

這個解釋方法,是要用更細緻的角度,來探討法律的目的與精神。

支持方可以說:憲法的目的是「民主共和」,二輪投票更能代表民意,符合民主精神,所以不違憲。

反對方可以說:憲法目的也包含「法安定性」,二輪投票造成政治空窗期過長,且無視憲法明文規定,反而破壞法治。

————————————

● 兩輪投票?請修憲

但如果在通常在憲法文字很清楚的情況下,「目的解釋」很難凌駕於「文意解釋」之上。

因此「二輪投票制」在政治學上有增加統治正當性的優點,但在台灣現行的憲法架構下,若不透過修憲,僅透過修改《選罷法》來推動,被宣告違憲的機率極高。

若國家元首的產生機制,因修法程序違憲而出現瑕疵,導致當選的總統權力正當性遭到質疑,這不僅是法律爭議,更是動搖國本的政治風險。

想要改變台灣的總統選舉遊戲規則?唯一的正途,或許還是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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