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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加刑期499年!苗栗三灣前鄉長涉貪潛逃香港 檢方曾建議科技監控未獲裁准

鏡週刊

更新於 2025年12月30日05:58 • 發布於 2025年12月30日05:57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被控在任內涉及多起工程與人事弊案,然而案件上訴二審期間未到庭應訊,經查已於今年10月出境前往香港,行蹤不明。圖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翻攝自Google Maps)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被控在任內涉及多起工程與人事弊案,一審遭認定犯下多達134次貪污等罪行,累計刑期最高可達499年2個月。然而,温志強在以100萬元交保後未被限制出境,案件上訴二審期間未到庭應訊,經查已於今年10月出境前往香港,行蹤不明。對此,苗栗地檢署指出,一審判決後即提起上訴,並向苗栗地方法院建議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但苗栗地方法院未裁定執行。

檢方指控,温志強於2018年至2021年間,利用公所採購工程、標租公有土地設置太陽能設備,以及清潔隊員甄選等職務機會,涉嫌收賄圖利,相關弊案多達129至132件,查扣不法所得約新台幣1289萬元。一審苗栗地方法院審結後,認定温志強涉犯貪污等罪共134次,分別判處10個月至10年6個月不等刑期,並褫奪公權4年,但因仍有案件審理,有合併執行可能,所以尚未裁定應執行刑期。

案件上訴至台中高等法院後,於本月24日召開二審首次準備庭時,温志強未出庭,家屬坦言其自10月起即失聯。法院調閱出入境資料後確認,温志強已於10月底搭機前往香港,疑似棄保潛逃。

對此,苗栗地檢署指出,温志強案自2022年8月起訴,歷經3年審理,今年8月19日一審判決後即提起上訴,並於10月13日行文向苗栗地方法院建議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當時温尚未出境,但苗栗地方法院未裁定執行。苗栗地方法院則回應,目前案件已繫屬二審,卷證資料均在高院,正持續確認相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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