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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指師對生暴力逾6成輕放 人權會籲教育部:設獨立調查機構

太報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 吳尚軒
國家人權委員會發表師對生暴力案件處理機制調查報告。吳尚軒攝

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近來爭議頻頻,教師團體批評引來家長濫訴、過程有罪推定,教育部也將啟動修法,而國家人權委員會今(12/8)日公開調查報告,針對4641筆案件進行數據分析後,指出無法推論家長濫訴情形嚴重,但教師涉及霸凌體罰案件中,超過6成僅處申誡以下懲處,甚至僅有口頭告誡或不懲處,對於未來程序建議,呼籲教育部於各區建置獨立調查機構,處理相關案件調查。

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歷經2019年底《教師法》、2024年《教師解聘》辦法修法後,屢遭教師團體批評引來家長濫訴、校事會議的調查過程形同有罪推定,對此教育部也預告將於年底啟動修法,近來並引發各方議論。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他們針對師對生暴力案件,於2023年啟動專案計畫,函請國教署及各縣市政府填寫線上問卷,並委託國立台北大學針對4641筆案件進行數據分析,再邀集專家學者、兒少代表、家長團體、NGO代表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承辦人進行訪談,經1年半研究後完成報告,提出各項建議具體建議。

專案報告發現,2020年修法前有1.34%師對生暴力案件未進行校安通報,未進行社政通報則為78.83%;修法後,未進行校安通報的案件下降至 0.17%,未進行社政通報的案件減少1成,數據下降至 67.06%。

對於投訴受理情況,人權會報告顯示,啟動調查後不成案的案件,106-108學年度為32.27%(共計152案);109-111學年度為50.00%(共1125 )案;113學年度全國啟動且完成校事會議調查程序的案件數為1453件,其中463件(31.87%)經調查後決議為不成立。

葉大華對此強調,修法後啟動調查的案件明顯提升,但數據無法推論家長濫訴情形嚴重,也強調可以看到不同縣市間對是否受理的做法差異甚大,像是雙北投訴量大,因此有彈性授權讓學校決定是否受理,但台中、台南跟高雄,是全部案件都會進校事會議處理,教育部要思考統一指引跟調查樣態準則,提供各縣市參考。

此外報告中亦顯示,調查階段不成案的原因裡,有65%是因認定為情節輕微,35%是證據不足或未構成法律要件。對此葉大華指出,目前調查多以法律定義檢視教師是否違法,未將兒童最佳利益列為優先考量,但兒少是脆弱證人,沒有家長陪同陳述很難舉證,但她目前為止,沒看到任何一份調查報告符合所謂兒童最佳利益。

成案案件逾6成輕放 委員指法規存在灰色地帶

調查報告並顯示,106-111學年度調查成案案件裡,有近7成懲處結果為申誡以下或未懲處,109-111學年度超過6成體罰或霸凌懲處結果皆為申誡以下;113年解聘辦法重修後,調查懲處結果遭輕縱的比例與109-111學年度比例相當,皆占7成。

此外,透過交叉分析比對發現,即使調查結果認定為成案,最終懲處結果經考核會或教評會審議後,仍有12.27%為未懲處、或僅口頭告誡。

報告顯示師對生霸凌、體罰等暴力案件,不論新舊制皆有超過6成僅處申誡以下懲罰。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供。

葉大華說明,這顯示現行法規給予過寬認定空間,導致懲處輕縱,現行《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學校要先組輔導小組輔導,仍未改善才能懲處,但《教師法〉第16條解聘或不續聘的「教學不力」其實也包含暴力樣態,現行法條上疊床架屋,反倒讓相關人員有空間輕輕放下。

針對後續輔導追蹤機制,報告指出,目前輔導未有監測或評估機制,以避免行為人再犯,也缺乏回任前評估機制;葉大華說明,現場缺乏輔導相關指引,多半是由校內教職員組小組輔導,也到很多離奇輔導方式,像是涉及性平案件,卻任意看兩本書、寫心得報告就可以結案。

減輕投訴負荷 人權會籲:建立各區調查機構、設立明確篩選指引

針對政策建議上,葉大華說明,蒐集所有焦點團體意見後,認為可以思考比照英國模式的TRA(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模式,建立外部機構調查,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建置獨立機制,可能分北、中、南、東區建立調查單位,此做法也可避免偏鄉地方因人力有限,同樣幾位老師不斷輪流當委員,造成角色衝突的情況,此外教育部應擬定相關指引及分流機制,減緩過量投訴的負荷,給地方政府明確篩選過濾指引。

報告也建議,應改善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建立輔導及回任前評估機制等。人權會委員田秋堇解釋,實務上教師要終身解聘難上加難,大多停聘1到4年後仍會回到學校,因此一定要給予輔導協助,此外現在只要停聘期滿,不適任教師資料庫裡的紀錄就會消失,當然這是保障工作權,但是也要有同時保護孩子的機制,她舉例過去《食安法》修法時,有些生產廠商是商業機密,但企業必須將委託廠商的資訊告知當地衛生局,衛生局會將這接資料對所有縣市開放,可以思考透過類似方式兼顧,「對孩子的保護至少要跟食安同等級吧。」

人權會並呼籲教育部,應修《教育基本法》、《教師法》以符合CRC精神,而《解聘辦法》應比照《性平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讓相關當事人都能收到調查報告,此外提高法律位階以減少過多函釋造成執行困難,並且儘速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加兒童工作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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