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洩密收押第4人!借同事帳號偷機密 工程師陳韋傑換手機、電腦「急滅證」
台積電內鬼案燒不停,本案「肉粽頭」、前工程師陳力銘跳槽東京威力科創台灣子公司後,涉嫌勾結在職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竊取2奈米晶片機密,全案於去年起訴審理;檢方抽絲剝繭,日前又查出陳力銘透過在職工程師陳韋傑竊取14奈米以下製程等離譜犯行,將他繩之以法。台灣高檢署今天將在押的陳韋傑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合議庭評議後,晚間諭知羈押禁見3月,陳也成為本案被收押的第4名工程師,恐怕得在看守所過農曆年。
陳韋傑今天身穿「綠囚衣、藍白拖」現身,面對媒體提問一律沉默,合議庭下午2點半召開羈押庭,庭訊約1個半小時結束,但合議庭評議近兩個小時後,裁定羈押禁見3個月。
合議庭指出,陳韋傑在開庭時坦承借用不知情同事帳號密碼登入台積電公司資料庫,擅自重製取得台積電代號「f***」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資訊並傳給共犯陳力銘的部分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任何違反《國家安全法》犯行。
合議庭認為,依據證人證述、保密協定、簡訊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附件暨東京威力公司雲端電子檔案列印紙本、台積電員工帳號及管理監控系統紀錄、監控系統之勘驗筆錄、本案國安營業秘密翻拍截圖、經濟部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函覆資料等現有相關事證來看,足認陳韋傑涉犯《國安法》第3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認為,陳韋傑對於被起訴的犯罪情節、手段之供詞,不僅前後所述不一,且對犯罪細節有避重就輕、推諉卸責的狀況。
更離譜的是,陳韋傑在案發後與共犯陳力銘聯絡時,已經知道陳力銘及其他同案被告都捲入竊取國安營業秘密一事遭調查,他竟然湮滅證據,旋即更換個人手機及公務電腦,申請報廢或毀損拿來重製、傳送營業秘密的設備,因此被認定有勾串共犯和湮滅證據的可能性。
合議庭認為。共犯陳力銘雖然也被裁定羈押禁見,但陳韋傑和陳力銘被起訴的案情,還需要勾稽比對相關電磁紀錄及陳力銘、其他證人的供述,才能釐清確認全案犯罪細節,若讓被告之間有機會勾串或滅證,案情有陷入混沌不明的高度可能性,因此具備羈押原因。
合議庭認為,陳韋傑涉及的犯罪,不僅損及個別企業利益,並有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及經濟發展之情形。合議庭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後,認為本案尚待進行審理,為確保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並防衛社會治安,認為依據比例原則,現階段仍有羈押必要性,無從以交保、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手段代替羈押。
合議庭據此裁定陳韋傑自1/8起羈押禁見3個月,不服裁定可於10天內提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張銘晃、法官馮浩庭及彭凱璐。
檢方查出,陳力銘曾擔任台積電系統整合部門工程師,離職後投效東京威力科創台灣子公司擔任行銷及產品經理,他勾結舊識吳秉駿、戈一平利用居家工作系統取得台積電2奈米晶片製程、試產參數。而他另透過工程師陳韋傑,取得「14奈米以下製程之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技術。
檢方第一波依《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等罪起訴主謀陳力銘、戈一平和吳秉駿,陳力銘求刑14年、吳秉駿9年、戈一平7年。檢方於第二波依《國安法》、《營業秘密法》追加起訴東京威力科創台灣子公司,建請1.2億元罰金。
不過,檢方日前另從東京威力科創的雲端硬碟裡,發現存有台積電「14奈米以下製程之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等營業秘密,抽絲剝繭後另查出陳力銘透過陳韋傑盜取資料。而且也查出,陳力銘的上司、東京威力台灣子公司高階主管盧怡尹為卸責,在陳力銘案曝光後涉嫌偷刪雲端資料,湮滅刑事證據。
陳力銘提訊時咬出陳韋傑涉案,但陳韋傑和盧依尹否認涉案。檢方日前第三波偵結,這次依《國家安全法》之擅自重製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嫌,追加起訴陳力銘、陳韋傑及東京威力科創;陳力銘求刑7年、陳韋傑8年8月,東京威力科創則求處罰金2500萬元,東京威力科創高管盧怡尹則因涉犯滅證罪遭求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