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未經許可在台執業?吳思瑤:相關法規應一併考慮補強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中地方法院13日審理一起台商、奧地利公司民事糾紛案,傳出中國籍劉姓律師主張要擔任訴訟代理人,引發我國籍律師當庭抗議。對此,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表示,個案上法務部應釐清,但就制度面,包括律師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應一併思量中港澳律師來台執業的規範問題。
吳思瑤說,針對本案,相關法律有律師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但現行律師法對於中港澳律師可否來台執業,是沒有規定的,不過它有規定「外國律師」,所以說中港澳律師是否要準用「外國律師」規範,這是一個問題。
吳思瑤指出,其次,港澳條例第22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覈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所以港澳律師只要向法務部申請,就可以在台灣執業,但中國律師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並沒有規定。
吳思瑤認為,法律面的檢視這當然可以討論,未來對於中國律師來台灣執業所適用的法規,從律師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乃至於港澳條例,都要一致思量。但是就個案上,法務部掌握的是,這個人雖自稱訴訟代理人,但他其實是該公司的員工,是否用中國律師身分做為訴訟代理人,這是需要釐清的。
吳思瑤說,所以個案要去查清楚,也可以檢視,如果未來中國律師在台灣執業,是要適用外國律師制度走「律師法」那一條,或者是要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補強規範,在法規面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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