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台灣司法,哎喲我的媽!
台灣司法,什麼都怪,什麼都不奇怪。鄭文燦案、柯文哲案被爆涉嫌違法監、硬塞筆錄等怪事還不夠看,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貪污案」,一審重判十三年,三百五十五天後,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台南高分院左一句「原審詳究」、右一句「尚有違誤」,幾個巴掌打在台南地院臉上,最尷尬的,還是兩年前起訴郭信良並求處重刑的台南地檢署,還有底氣上訴嗎?如果不上訴,郭曾經被審前羈押近兩個月,還能申請國家補償哩。
郭信良司法纏身,多半沒事
郭信良是台南的頭面人物,台南八十八子彈槍擊案引爆的一連串爐碴案、光電案…,都少不了郭信良的角色,最厲害的是,他總有角色,總能沒事,十多年前他涉嫌收受數百萬元承諾處理廢碴可以順利通過環評被起訴,不過,台院審理認為,「被告郭信良並非利用副議長職權來影響環評審查之結果,自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可言」,沒事。
這一回,照南檢起訴的說法,郭信良涉嫌在安南區佃西自辦重劃區案向業者收賄一千三百萬元,既利用身為議長職務上的機會,對轄區土地重劃業者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有辱官箴,應予嚴懲」,且犯後態度不佳,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南院不負南檢之厚望,一年兩個月,就做出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八年的「重判」,明令「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照判決書,行賄者廖某供詞坦承畏於郭信良權勢而犯下「罪行」,有人證有「貪污金流」,此案可謂「板上釘釘」,躲都沒法躲。
高分院打臉南院,地檢署起訴支離破碎
沒想到,郭信良還是躲掉了,照高分院的說法:
一,行賄者供詞反覆不定;
二郭信良雖貴為議長,但重劃案「接近完成」,行賄者並無因重劃案可能被也正在而心生畏怖的可能,而郭信良也沒有可以「地價重審、訴訟緩登」恫嚇行賄者的客觀情狀;
三,儘管郭信良對行賄的廖某說過:「你已經答應要用便宜價格賣抵費地給高進見(另一位被告),怎麼都沒有履行,嘴巴答應就算數,當初買起來,依現在的地價計算,利潤至少有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但郭並無「恫嚇」之意,是廖某主觀認為被恫嚇;
四,廖某同意給付一千三百萬,不是郭信良「客觀上的強迫」或積極的恫嚇,廖的心理壓力完全是他個人對郭的主觀認知和評價,用白話文講,不是郭信良嚇他,是他自己嚇自己;
五,行賄收賄雙方兩次會議達成分兩次給付一千三百萬的共識,但卷證不能證明郭信良有參與第二次會議(高分院的判決書最終認定沒參與);
六,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郭信良有分到一千三百萬的全部或部份(沒收賄實證);
七,一千三百萬是行賄者廖某和另一位被告高某的「抵費地糾紛」,和重劃案無關,且當時重劃案接近完成,談不上「對價關係」;
八,即使高某廖某曾磋商抵費地之事,但未在合約書上用印,亦未達成口頭合意,所以,連「抵費地買賣糾紛」都不可謂存在;
九,都發局證稱提前完成土地登記是避免影響地主權益,所以法官認定和郭信良無關,至於郭信良電話斥責相關科員,為的是重劃案的抵費地,而非重劃案的土地登記,所以不能證明郭信良利用職權「不當施壓」公務員;
十,公訴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確有其所指上開犯行之心證程度。」所以只能諭知無罪。
司心證落差大,二審直接送郭信良豬腳麵線
一路數下來,檢方起訴的依據全部瓦解,從行賄者證供變成「證供反覆」、行賄金流可以從相關變成不相關,對價轉而沒對價、恐嚇施壓者沒有「主觀意圖」,被行賄者或公務員的被恐嚇感受就不能做數,持平而論,二審法官的「論罪從嚴」,不可謂錯,但此案不僅僅是檢審的落差,還有二級審的落差,檢察官、法官心證差距這麼大,那麼民眾該相信南檢辦案粗糙?還是南檢政治辦案(起訴時地方盛傳與台南選舉恩怨有關)?要相信地院秉公依法判決?還是相信地院捲入政治漩渦?要相信高分院判決嚴絲合縫?還是相信高分院別有考量?
台灣有句俗諺:「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意思是有錢能使鬼推磨,官非之路慢慢磨,權勢財就是擺平刑期的不二法門,郭信良案不走「緩路」,既非「減半」也非「輕判」,二年時間從起訴、重判到直接「無罪」,司法「變臉」如此快狠準,難道不該給個交代嗎?是檢察官濫訴?還是一審法官輕視被告權益?如果高法院的法律見解是對的,檢察官與一審法官之「違誤」,是不是也得加減處理(分)呢?(推薦閱讀)夏珍專欄:考上司法官,先進看守所關一周!
附帶一提,就二十天前,橋頭地檢署才因為光電弊案又起訴郭信良,情節類似:涉嫌索賄九百萬,關說施壓市府通過將軍區光電案場審查,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特別註文,「郭信良犯後態度不佳,並無悔意,且有另一案類似行為被判決有罪」,這下子,光電「弊案」還辦得下去嗎?郭信良通天的本領到底有多大?台灣司法之戲雖爛,還是得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