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法律諮詢婦人嘿咻被停職 懲戒覆審委員會:有損尊嚴品味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姓律師與已婚的葛姓婦人見面進行法律諮詢,即在律師事務所發生性關係,2個月後,相約在汽車旅館又發生性關係,曾男被控妨害家庭遭檢方起訴,但後來和解撤回告訴,刑事部份過關,不過,曾仍遭律師公會以違反律師法移付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對曾懲戒停止職務6月,曾認為過重,提起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為曾男雖與葛女前夫在民事、刑事和解,但2度與她性交,令外界認為曾男以律師身份和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已損及律師品味和尊嚴,改為將曾停止職務3月。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指出,30多歲的曾姓律師,於2016年4月16日與初次向他進行法律諮詢的葛女在律師事務所發生性行為,但當時尚無證據顯示曾男知悉葛女已婚。
2016年4月25日,曾男已知悉葛女是已婚身份,仍於同年6月中旬、9月底,各在桃園某汽車旅館內各發生1次性行為。
葛女丈夫知悉後,和她離婚,並對曾男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檢方也將曾男起訴,後來,雙方達成民、刑事和解並撤告。
曾男被律師公認為行為失檢,違反修正前的律師法第29條、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規定,且情節重大,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議決議曾男應停止執行職務6月,曾不服,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曾男辯說,葛女有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律問題,透過法律諮詢網站連繫上他,通話中只是簡單回覆問題,在LINE互加好友,後來在2016年3月曾相約見面、吃飯,純屬朋友間聚會,他和葛女的法律諮詢並未收費,2人後來會發生性行為,不是基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委任關係所衍生,且他和葛女前夫的官司已和解,雖損害個人及律師整體的品譽,不過,停職6月顯然過重,已影響他的生計,不符合比例、罪刑相當原則。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為,曾男為律師,不論在初次法律諮詢時是否知悉葛女已婚,而和他發生性行為,卻在確定她是已婚身份後,仍2度與她發生性行為,雖然民刑事官司已和解,並支付賠償金,但不免令一般人認為律師會利用法律諮問題和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已嚴重破壞社會大眾對律師行業的信賴,並損及律師行業的品味和尊嚴,決議改為停止職務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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