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泰:前員工共同犯證交法使公司為非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經判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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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同泰-本公司前員工李遠智及李家銘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非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經判決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1/03
2.公司名稱: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前員工李遠智及李家銘自106年起利用擔任員工之職權及機會,透過外包加工之多層轉包模式,使本公司為非常規之不利益交易,並從中詐取本公司利益,渠等之不法行為於110年12月29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有罪之宣判,主文如下:
李遠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非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李家銘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非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6.因應措施:前開兩名涉罪前員工李遠智及李家銘已分別於110年6月及108年7月離職,本公司將依法向該兩名涉罪前員工提起必要之法律訴訟等程序,以維護公司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經公司初步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數約為新台幣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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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