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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型車駕照騎機車不算無照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敗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7月23日03:39 • 發布於 2020年07月23日01:31

王姓男子3年前騎機車與鄭姓行人發生車禍,鄭男送醫傷重不治,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契約賠付204萬多元,保險公司認為王男無照騎機車又涉酒駕,代位向王男依肇事責任分擔,求償61萬多元,但法官查出,王男有「普通小型車」駕照,不算是無照,酒測值當時也未過標,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2017年10月22日晚上6點52分,騎機車在苗栗縣苑裡鎮公所前,與穿越馬路鄭男發生碰撞,鄭男送醫急救,傷重延至24日死亡,車禍當時王男有「普通小型車」駕照,沒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且呼氣酒精濃度值0.15,因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公司賠付204萬2172元。

保險公司主張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規定,王男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標準涉酒駕,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涉無照駕車,保險公司有代位請求權,因此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30%強制險費用,即61萬2652元。

法官調查,王男雖沒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但有「普通小型車」駕照,並非無照或越級,而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的「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此外,車禍發生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酒駕標準是每公升0.25毫克,王男也沒有超過,因此保險公司沒有代位請求權。

全案刑事部分,苗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台中高分院去年7月撤銷原判決,改判王男有期徒刑4月,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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