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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闖紅燈單車翁 法官推翻車禍鑑定報告判機車男有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04月15日12:48 • 發布於 2018年04月15日12:48
老翁騎單車闖紅燈由斑馬線橫越台1線(由圖右至圖左),與騎機車綠燈直行的陳男發生碰撞。(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53歲陳姓男子騎機車直行綠燈路口,與騎腳踏車闖紅燈、從斑馬線橫越的8旬周姓老翁碰撞;老翁因顱內出血等傷重死亡。老翁家屬獲陳男的機車強制險200萬元理賠及5萬元慰問金,另要求250萬元精神賠償金;雙方談不攏,家屬告陳男涉嫌過失致死。法官審理採信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的鑑定報告,推翻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結論,依過失致死罪,判陳男拘役50天。

法官調查,陳男於105年10月28日下午5點45分許,騎機車沿苗栗縣通霄鎮台1線往南行駛,行經台1線134.3公里處,有交通號誌管控的交岔路口,見行進方向為綠燈,遂直行通過。結果,在路口斑馬線上,撞上騎腳踏車闖紅燈、要由東往西橫越台1線的周姓老翁。

老翁被撞倒地,陳男打電話通報警、消;消防救護人員將老翁送醫,陳男也在場向警方告知為車禍當事人,並配合警方處理。但老翁就醫後,因傷重於隔天病危自動出院返家,於當天下午5點55分許死亡,經檢警相驗死因為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陳男保有機車強制險,支付老翁家屬強制險200萬元理賠金及5萬元慰問金。但老翁家屬痛失至親,另要求25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雙方和解不成,老翁家屬告陳男涉及過失致死,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法庭上,陳男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一、周姓老翁騎乘未裝設燈光之腳踏自行車,逆向行駛後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在行人穿越道上橫向穿越道路,為肇事原因。二、陳姓男子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辯駁無罪。

但法官就此案,另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報告為「一、周姓老翁騎乘未裝設燈光之腳踏自行車,逆向行駛後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在行人穿越道上橫向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二、陳姓男子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能更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法官認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的鑑定報告,較交通報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完整、詳盡,且老翁於騎腳踏車橫越馬路前,出現在陳男機車前約有8.6秒,若陳男行經路口時,能更充分注意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僅需要稍微煞車、或者向左迴避等動作,這起交通事故即可避免。

法官指出,故雖周姓老翁有違規等過失,但刑事責任的認定,並不因老翁也有過失而影響於犯罪的成立,也無從解免陳男就本案車禍發生所應負的刑責。但得審酌各方的過失程度,為量刑輕重的標準,因此,判處陳男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老翁騎單車闖紅燈由斑馬線橫越台1線(由圖左至圖右),與騎機車綠燈直行的陳男發生碰撞。(記者彭健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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