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涉肇逃3個月後另收舉發單 申訴後...保住6千元跟駕照
簡姓男子被控開車時導致一名騎士受傷後未停下處理,檢方依肇事逃逸罪緩起訴處分。但監理單位另開罰單裁處6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簡姓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監理單位在案發超過3個月才開單,不合法定程序,原處分撤銷。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簡男去年2月27日下午2時40分許,在基隆某路段,開車不慎造成對向由蔡姓騎士的機車傾斜,致蔡左手腕扭拉傷併遠端尺骨半脫位、右手腕拉傷、左腳踝挫傷等傷害。但簡肇事後卻未對蔡施以必要照料或協助,即駕車離去,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到場處理,調閱監視器畫面,將簡依涉嫌肇事逃逸罪嫌移送偵辦,基隆地檢署去年年7月緩起訴處分。
後來,警方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駕駛人致人受傷而逃逸」違規行為,去年9月對簡男製開舉發單。 簡男去年10月收到監理單位裁決書,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的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6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
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事發當時他正駕車前往工作地點途中,全然不知有事故發生,絕非故意肇事而對傷者不理,事後受舉發機關員警通知到案,都配合製作筆錄。經查看監視器畫面,畫面未顯示他的車輛有與他人發生碰撞,當時是遭到傷者提起刑事告訴,急於與傷者和解賠償,才會衍生本件交通違規,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官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按違反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法官說,主要在保障人民權益,避免法律關係遲不確定,同時在防止舉發機關怠惰,主要在促使舉發機關對已發生或已發現之交通違規案件理應儘速處理,避免久懸不決。
台北市區監理所說明,地檢署作成之「緩起訴處分書」已近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鑑定」,舉發機關在知悉緩起訴處分結果後掣單舉發,應未逾期。
但法官審理認為,該案並無肇事責任不明而應送鑑定情形存在,且實際上舉發機關亦從未將此案送鑑定,去年3月已由肇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得知肇事車輛車牌號碼,並通知到案說明,舉發機關自應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舉發。
法官認定舉發機關不合於法定程序,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