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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鐵車票遺失傷荷包 1年內找回可退費8成

卡優新聞網

發布於 2018年05月21日23:51

搭乘火車或高鐵時,遇到查票員查票,卻找不到車票,規定須先補票,日後尋獲可退還票價的8成。交通部訂定「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眾就算遺失記名車票,還是可以補發或退費,持未經查驗的車票也可以更改搭乘日期,以維護乘客基本權益。

交通部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對象為依「鐵路法」所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的公(民)營機構,像是台鐵、高鐵等,不包括依「大眾捷運法」所設立系統的捷運、輕軌等營運機構。

規定內容包括5大重點。第一,鐵路機構應將營業時間、票價、雜費、列車時刻表、運送契約及如何使用定期票、回數票等資訊,充分揭露讓消費者知悉;第二,旅客可以持未經查驗的車票,變更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第一次免收手續費,第二次依退票規定辦理;第三,持經查驗的車票,於有效期限內辦退票,應支付手續費,若是持經查驗車票辦退費時,必須具有患病或經鐵路機構同意,才能辦理。

第四,若是遺失記名車票,可辦理掛失及退費或補發車票;若是弄丟的是不記名車票,必須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再先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始得乘車,如果事後尋獲車票,可在1年內請求退還最高原票價80%;第五,鐵路機構應即時將遲延事由通報旅客,並於車站及列車上以廣播或資訊方式顯示,並應對旅客負遲延賠償責任。

消保處表示,由於鐵路兼具大眾運輸功能,雖然允許鐵路機構依法令規定自定無票搭車、退票手續費、車票遺失等相關費用的收取和退還規定,但仍呼籲各單位可提供多元購(退)票管道,創造友善乘車服務。也提醒民眾務必保管好車票,免得一旦遺失,又要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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