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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忽必烈」超強!兆豐銀遭美罰57億元 二審判賠5000萬「這原因」撤銷重來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21日08:38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1日08:37 • 侯柏青
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資料照。讀者提供

綽號「金融忽必烈」的前兆豐銀董座蔡友才在2016年間,被控未積極處理兆豐銀美國紐約分行的金檢案,導致兆豐銀和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合意裁罰1.8億美元,另遭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共計57億6195萬3509元。兆豐銀原本向蔡友才、時任總經理吳漢卿全額求償,一審判免賠,兆豐銀調整求償金額後再上訴,二審改判蔡友才單獨賠5000萬,不過「金融忽必烈」上訴又扭轉了判決,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全案迄今纏訟中。

判決指出,蔡友才自2010年7月1日到2016年3月31日期間擔任兆豐銀董事長,吳漢卿在2015年9月1日到2016年9月9日擔任總經理,而蔡友才於2016年4月1日離職直到8月15日,由吳漢卿代理董事長。

兆豐銀認為,蔡友才、吳漢卿當時是兆豐銀的董事長、總經理,美國紐約州金融檢查局(DFS)在2015年初年度金檢兆豐紐約分行後,提出8項MRIA(應立即改善事項)及7項MRA(應改善事項),而DFS在2016年7月25日通知紐約分行於7/28開會,會議中要求用簽署Consent Order,裁罰紐約分行、巴拿馬分區分行的違規行為。

兆豐銀被迫在同年8/19和DFS協議繳納1.8億元美金,事後又被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兆豐銀主張,蔡友才等人在事件發生時沒有積極處置、怠於維護公司利益及未及時把重要事項提報董事會等,導致銀行受罰,因而求償57億6195元損失。

一審認為兆豐銀舉證不足,無法證明蔡友才等人未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判兩人免賠。兆豐銀上訴求償金額縮水,要求兩人各賠2億元。

二審後大逆轉,改認定蔡友才身為負責人,沒有按照法令和公司治理規範來做事,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沒有落實監督紐約分行的法遵制度是否符合美國當地主管機關的要求及美國法規,導致兆豐銀受罰。合議庭認為,其過失行為和合意令(1.8億美元)裁罰有因果關係,判蔡友才單獨賠償5000萬元。

兆豐銀再上訴,最高法院2023年7月將全案發回高院更一審,全案迄今仍纏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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