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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025年03月24日11:04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4日11:04
顧慮納稅義務人有實質繳稅困難情形,基隆市稅務局訂定發布「基隆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 並自即日起施行。(基隆市稅務局提供)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為顧慮納稅義務人有實質繳稅困難情形,為協助其完成納稅義務及增進徵納雙方和諧,基隆市稅務局一一四年三月訂定發布「基隆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 並自即日起施行,落實有愛城市貼心便民服務,同時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兼顧納稅者間的衡平。

稅務局長歐秋霞指出,雖然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已對於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者,訂有得申請免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規定,但對於未符合要件之實質經濟弱勢、一時性財務困難及補徵大額稅款等情形則無法適用,考量經濟弱及個人、營利事業或團體財務困難,或一時週轉失靈,無法如期繳稅,因此訂定該辦法協助其完成繳稅,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歐秋霞說,為衡平延遲繳納稅捐之消極利益及公平,該分期繳納辦法採加計利息為原則,另考量對於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等情形及中低收入戶、以及非自願性離職等實質經濟弱勢者,則訂有分期繳納免予計息,以減輕其財務負擔,幫助實質經濟財務困難者渡過難關。

歐秋霞說明,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兼顧市庫稅收,「基隆市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適用稅目包含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之本稅及滯納金、利息;認定原則除上述個人因領取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等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外,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收入驟減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補徵應繳稅款達十萬元以上之案件,皆得為申請分期繳納之事由;對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核准延期繳稅之案件,亦可就未繳清稅款依該辦法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期數依稅額大小級距分二至三十六期,並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須在原繳款書的繳納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另為方便民眾免來回奔波,該局同時提供網路申請管道供民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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