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葉高島屋停車場變商場 北市府:公設拆開計算調配
〔記者何玉華/台北報導〕台北市士林區大葉高島屋百貨,將位於5樓停車場變更為商場,引發京華城案翻版疑慮,市府表示,同意的變更方案是將公設三分之二改為停車場計算,調配出的面積同意5樓變更,符合商場總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分之一規定,強調核發變更使用執照有憑有據,與「京華城」一案完全不同。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長簡瑟芳、建管處長虞積學、停管處長劉瑞麟今(6日)下午共同召開記者會說明;簡瑟芳表示,大葉高島屋於1990年依獎勵投資條例申請興建停車場,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為商場、三分之二是停車場;當時1至4樓、12樓全樓層都計算為商場面積,於1994年取得使照。
2010年,大葉高島屋主張公設不應全部計入商場面積,據此爭取5、6樓變更為商場使用,因屬中央法令權責,市府函請內政部解釋。內政部回文指公設樣態多,請檢具案例,但大葉高島屋未提供資料,申請案止步;2021年重啟申請,提出12樓商場跟5樓停車場互換,市府考慮未涉比例核准,但大葉高島屋未提出變更申請。
簡瑟芳表示,大葉高島屋於2022年4月再提5、6層樓變更商場訴求,市府再函中央詢問;同時間,立委林岱華接獲業者陳情並邀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做成「請台北市政府審慎研議參採申請人,就原核准之總樓地板面積,檢討商場與停車場共同使用面積之計算方式」。
大葉高島屋於4月29日掛件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將公設的三分之二改計算為停車場面積,調配出的空間做為商場;市府認為符合商場總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分之一的規定,於2023年1月17日准許5樓變更為商場,面積為5202平方公尺。
至於6樓空間用途,虞積學表示,未接獲大葉高島屋變更6樓的申請,仍是停車場用途,業者若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將依法裁罰。劉瑞麟表示,將派員稽查6樓是否依營業登記項目做為停車場使用,若不符將限期1個月改善,未改善將累罰,每次裁罰金額為3000元至1萬2000元。
都發局表示,大葉高島屋申請時適用的「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是以總樓地板面積規範停車場與商場的比例,2003年廢止後,修訂為「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改以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早年沒有容積概念),因此部分樓地板面積如陽台等空間,有可能不列入「容積」計算。劉瑞麟表示,目前清查,適用舊方案僅大葉高島屋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