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道歉違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陳敏鳳、中時可提再審
男子朱育德在網路謾罵挨告,法院判朱須賠償並公開道歉,朱聲請釋憲。此外,中國時報不實報導前立委黃國昌岳父在中國山東投資上億元農業園區,中時與時任副總須連帶賠償50萬元並道歉確定,中時認為強制道歉是「自我羞辱」,也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併案審理4案,今判民法「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命加害人道歉。
本號判決的聲請人包括朱育德、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中國時報、媒體人陳敏鳳,聲請人均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大法官曾作出釋字第656號合憲解釋,但當今大法官認為仍有疑義,2020年3月開說明會,但因過去表決門檻高,大法官看法分歧,直到今年憲法訴訟法上路,才作成判決。
憲法法庭認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有違,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立法原意及向來法院判決先例,除容許於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的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外,另包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的強制道歉手段。
憲法法庭認為,「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在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在中時與黃國昌的訴訟中,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問中時律師「道歉啟事」又不是早期跪地洗門風、浸豬籠,難道道歉即羞辱?他想問前審判決是如何羞辱到中時?中時律師表示,要求承認查證不實,是自我否定,強制道歉是自我羞辱,還搬出司法院長許宗力的意見佐證。黃國昌則說,中時就是沒合理查證才會被判道歉,並指中時並非首次被要求道歉,何以輪到侵害他名譽時就是「人性尊嚴沒了」。
陳敏鳳2015年1月15日在美麗島電子報撰寫「馬英九總統收受違法政治獻金」一文,馬英九認為陳敏鳳未舉證,散佈不實信息,造成他的社會人格評價受貶,提告求償1000萬元、登報道歉,但馬二連敗。最高法院認為陳女有無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疑義,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判陳女應賠馬60萬元,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去年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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