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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夫告妻監控睡覺30天侵害隱私權 法官判敗訴:難認不法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21日01:55 • 發布於 09月21日01:54

嘉義詹姓女子懷疑婚姻遭第三者介入,蒐集丈夫洪男與方女相關資料後,提告2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求償100萬元;未料蒐證方式又引爆另一場官司,洪男主張臥室遭長達30日監控拍攝,與方女分別以隱私、個資遭侵害為由,向詹女求償40萬、28萬元。嘉義地院認為,相關資料是詹女為維護自身婚姻權益及訴訟所取得,經法益衡量後難認具有不法性,判68萬元求償全部駁回,可上訴。

裁判資料顯示,詹女今年2月以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為由,對丈夫洪男及方女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2人連帶賠償100萬元。

然而,詹女為這場官司所取得的證據,反而成為另一場訴訟的導火線。

洪男主張,詹女在原先官司提出的臥室照片,是長達30日以設備監控、拍攝他在房內睡覺的畫面,另在未經允許下取得他手機內與他人的非公開對話,認為隱私權遭到侵害,因而向詹女求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方女則主張,詹女從洪男手機資料取得她的身分證號碼後,再查得2份汽車保險資料,侵害其資訊隱私及個資自主權,求償28萬元。2人合計向詹女求償68萬元,形成原配提告後,丈夫與方女再以蒐證手法反擊的局面。

詹女則否認違法侵害隱私,表示發現婚姻權益受到影響後,為排除侵害及請求賠償,才有提出洪男與方女交往相關證據的必要。她也否認曾委託徵信業者廣泛蒐集2人生活資訊,或使用定位、監聽等設備持續、不間斷全面掌握洪男活動。

法院審理,隱私權雖受到保障,但判斷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仍須衡量被侵害法益、蒐證者權利及取得證據的目的、必要性與手段。尤其婚姻關係遭侵害通常具有隱密性,當事人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因此隱私權與訴訟權發生衝突時,仍須依比例原則個案判斷。

法院認為,詹女提出的臥室照片、手機翻拍畫面及對話內容,依卷內事證尚無證據證明是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取得目的也是用於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訴訟,相關資料並未任意提供給無關人士,因此難認其行為具有不法性,洪男求償40萬元沒有理由。

至於方女的汽車保險資料,法院認為詹女是為佐證洪男曾匯款給方女支付車款及雙方關係,資料也未被拿去作其他用途,難認具有不法蒐集、利用個資的意圖,因此方女求償28萬元同樣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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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婚姻官司取得私密資料挨告,嘉義地院判不用賠68萬。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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