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女收聘書!公司怕她「掉電鍍槽」調職減薪3000元 打官司討錢結果曝
新竹女子小美(化名)應徵知名科技公司組長職務,順利取得月薪3萬8,500元聘書。但小美報到首日即因身體不適送醫,後續經駐廠醫師問診,小美自述一年內癲癇發作約10次,且伴隨暈眩及失去姿態等症狀。公司考量生產線需接觸化學品與電鍍槽,基於工安安全將小美調任為辦公室「生管助理」,月薪調降為3萬5,500元。小美不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追討薪資。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調動職務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解僱程序合法,判決小美敗訴。
判決指出,小美去年(2026)8月間通過面試,獲聘擔任科技公司製造課組長,原定於同年9月1日報到。報到當天小美因眩暈、嘔吐無法完成手續,經廠方安排至宿舍休息,並將報到日延至9月4日。廠醫進行健康評估時,小美透露自身有癲癇與前庭性眩暈病史,且光是當年發作次數就多達約10次,發作時會流口水、失去姿態約1分鐘。
駐廠醫師評估後認為,組長職務需長期在無塵室站立巡視,並操作電鍍槽等化學品,若突然病發倒地恐遭化學品噴濺或發生嚴重工安意外,因此建議避免單人作業及接觸化學品。公司據此擬定將小美調任至安全度較高的辦公室生管助理,職等不變,僅扣除主管津貼3,000元,改為月薪3萬5,500元。
但小美認為調動職務涉及違法減薪,拒絕接受並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隨後於9月11日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小美認為,她在面試時已誠實告知病情,公司發放聘書即代表認可其能力;且駐廠醫師僅建議觀察,公司卻直接將其降職減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原則。此外,公司於調解期間解僱,亦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雇主對勞工負有職場安全保障義務,調任生管助理符合企業管理合理性,扣除主管津貼亦非不利變更。再者,小美主觀上明確拒絕履行新職,公司在窮盡保護手段後終止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小美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