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科技執法!運匠深夜闖紅燈救命 法官一句話撤銷罰單
一名計程車司機深夜闖紅燈載客送醫急救,卻遭到開罰2700元,引發是否構成「緊急避難」的爭議。法院審理後認定,駕駛視為了挽救乘客生命、出於不得已的狀況下而違規,屬於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因此,判決駕駛勝訴,撤銷原裁罰。
判決指出,男子阿光(化名)於某日晚間8時許,駕駛計程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大橋三街口時,遭到科技執法拍下闖紅燈畫面,後續被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2700元。阿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晚是因女乘客突發呼吸困難,情況危急,才會在趕往醫院急診途中闖紅燈,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指出,採證照片清楚顯示該車於紅燈亮起後,仍跨越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行為已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且計程車非屬具備警示燈、警鳴器的緊急救護車輛,依法不享有優先通行權,乘客仍可撥打電話請求救護車,難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
法院調查發現,當晚女乘客上車時外觀並無明顯異狀,行駛約2、3分鐘後,卻突然出現呼吸急促、喘不過氣等症狀,並向阿光要求盡速送往急診。阿光當庭表示,曾詢問是否改送較近醫院或叫救護車,但女乘客表示過往病歷均在這家醫院,擔心等候救護車恐延誤病情,才決定自行開車送醫。
法院並查驗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該名女乘客當晚確實因「呼吸困難」前往急診就醫,時間點與司機阿光陳述相符,足認當時確有生命、健康遭受重大危害的緊急狀態。
法官指出,依《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若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遭遇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所為之行為,得不予處罰。就本案而言,阿光非醫療專業人員,乘客突發不適,若未即時送醫,恐危及生命,選擇闖紅燈加速送醫,是為保護優越法益的必要手段,難認有避難過當。
至於交通局主張應先停車改叫救護車,法院直言,乘客發病時已在計程車內,要求司機停車等待救護車,反可能延誤黃金救援時間,並不合理,也非法律所期待之行為。綜合相關證據與情狀,法院認定,阿光的違規行為屬於緊急避難,依法阻卻違法,原裁罰於法不合,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