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網紅爸是假律師/黑歷史曝光!詐財220萬還匯女兒帳戶 扮律師成癮4度判刑

鏡報

更新於 2025年11月04日22:45 • 發布於 2025年11月04日22:45 • 鏡報 林慶祥
假律師李鴻龍曾將詐財所得匯入網紅女兒的帳戶內。翻攝臉書

李姓網紅的父親李鴻龍利用司法訴訟行騙並非第一次。2012年他與一名丁姓男子簽下委任狀,還在非親非故的情況下,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撰寫狀紙、出庭,最後收取40萬元酬勞,被依違反《律師法》判刑5個月;2017年又以「可協助聲請假扣押」為名,誘使債權人支付訴訟費及保證金共新台幣220萬元,還把騙來的錢匯進妻子及網紅女兒帳戶,實際上卻未幫對方執行任何法律程序,台中地院認定他詐欺取財,判刑2年2月。

小有人氣的李姓女網紅在IG、YouTube等社群擁有不少粉絲,近年粉絲數更暴漲至近萬人。她常在社群上分享美食餐廳、華服與旅遊景點。李姓網紅明知父親沒有律師執照,4年前得知閨密珍妮遇到遺產繼承問題,竟引薦「律師」父親給對方。李父向珍妮開價100萬元法律顧問費,還誘騙她將父親300萬元遺產以「借貸」名義轉給他,導致珍妮至今討不回這筆留學基金,海外求學夢碎。

《鏡報》起底這位「網紅爸假律師」,發現他竟是前科累累的詐欺犯。根據判決書指出,李鴻龍於2012年獲悉丁姓男子與蔡姓債務人有金錢糾紛,得知丁男有追討債務需求後,主動表示自己雖無律師資格,但長年從事代書業務,熟悉相關法令,可代理訴訟協助追債;雙方隨即簽下「委託契約書」,約定如勝訴可按債權金額215萬元的1.5成(約32萬多元)作為報酬。

過去也曾假冒律師 陪出庭遭判刑5月

接著李鴻龍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撰寫狀紙,並幫丁男出庭辯護。法院查出,李男沒有律師資格,且與丁男間並無親屬關係,不符《民事訴訟法》得許可的例外情形。儘管他辯稱「僅陪同出庭」,仍未獲法院採信,依違反《律師法》判刑5個月,並沒收犯罪所得40萬元。

豈料,李鴻龍仍未收斂,持續以法律常識行走江湖。2017年,他協助台中一名何姓男子處理與蔡姓友人的票據糾紛,並從中收取報酬。李熟知雙方財務狀況後,又萌生詐財歹念。

李鴻龍向何男謊稱,蔡男是「XX集團台中區負責人」,該集團即將匯款3億元資金到蔡男帳戶,何男若想確保債權,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得先提存擔保金150萬元。何男信以為真,2017年11月交付現金150萬元給李。

事隔數月,李鴻龍又以「前次金額不足」及「仍需支付裁判費與保證金」為由,再向何男詐取70萬元,兩次共計220萬元。李將款項分別匯入妻子與網紅女兒帳戶,並出具借據掩飾詐欺行為。

連犯3案判有罪 法院定合併執行6年2月

最後何男發現遭騙,李鴻龍根本未向法院提出任何訴訟或假扣押聲請,報案追訴。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審酌被告利用熟識關係取信被害人,犯後未見悔意,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沒收犯罪所得220萬元。

李鴻龍身為土地代書,深諳法令,卻屢屢利用司法程序詐財斂財,前後4度遭判刑,其中3案合併執行6年2月。但他「扮律師」似乎上了癮,這次乾脆化身律師行騙網紅女兒的同學,利用「借貸」名義A走女大生珍妮300萬元。儘管他辯稱是珍妮誤會他是律師,自己從未如此聲稱,但法官認定,李鴻龍明知他人誤信其為律師,卻刻意不說明真相,構成「消極不作為的詐欺」,判決詐欺未遂成立。

★本文為《鏡報》獨家報導,歡迎各界引用並明確標註來源;照片攝影版權所有,請聯繫《鏡報》取得授權。

加入《鏡報》官方帳號,精彩新聞不漏接

更多鏡報報導

獨家/女網紅推坑閨密!「假律師爸」誘借300萬遺產 女大生留學夢碎
網紅爸是假律師/不只騙300萬還教女大生偽造遺囑 獻策「90萬紅包買公證人」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白沙屯媽祖進香突倒地!義消冠軍接力救回 51歲男撐8天仍不治

三立新聞網
02

台南女高生放學險遭擄 警傍晚持拘票逮嫌

台視
03

徐瑞希退黨遭除名提告一審勝訴保資格 民眾黨:結果難理解研議上訴

太報
04

模範女警陳芊雯產後大出血亡!家屬控延遲送醫告過失致死 診所發聲

台視
05

高鐵員工台鐵新左營站廁所裝針孔 偷拍約9個月

中央通訊社
06

2分鐘畫面…咬定4歲女童「指甲刮牆作畫」!漢堡店索賠6千3:公開姓名

三立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