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 蕭文生:不贊成刑罰 應採行政罰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今天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蕭文生的人事同意權案,朝野立委關注蕭對藐視國會罪看法,蕭文生表示,他不贊成以刑罰處罰,應改採行政罰,且僅限於官員,不涉及一般人民;藍委翁曉玲追問,若立院繼續推動藐視國會罪的處罰條文是否違憲?蕭說,大法官制度中本來就可補充解釋,也有後面憲判推翻前案的例子。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蕭文生曾支持國會擁有完整調查權,並倡議明文界定調查、傳喚、罰鍰的手段及程序,詢問他如何看待去年在野黨推國會改革修法。
蕭文生表示,調查權是輔助性但不可或缺的權力,尤其少數黨必須透過調查權才能對抗多數黨,調查權的好壞、範圍、實施順暢與否,是判斷民主法治國家的關鍵。大法官釋字585號提及國會當然享有調查權,但十幾年過去,直到去年國會職權法訂定,對學習憲政的人來說終於「鬆了一口氣」。
有關國會改革法案,蕭文生則說,他不贊成藐視國會罪以刑罰方式來處罰,而應改採行政罰;其次,罰則應只涉及正副院長、部會首長或政府官員,不贊成處罰涉及一般人民。
翁曉玲詢問前首先表示,蕭老師在學界德高望重、非常認真、學有專精,很高興看到他被提名,現在憲政也面對較為困難的處境,爭議不斷,會請教幾個與釋憲有關問題。
翁曉玲指出,虛偽不實、無故缺席、拒絕不提供資料,這些都是清楚事實,若立法院處罰要經過院會同意,這比報稅不實處罰門檻還高、程序也通過,並詢問若立法院繼續推動藐視國會罪的處罰條文是否違憲?
蕭文生說,大法官制度中本來就可補充解釋,也有後面憲判推翻前面的例子。至於大法官解釋有無拘束後來的立法者,這要看情形,如果一模一樣當然有拘束力,如果做出調整,跟原來的法規沒有一致性,當然可以重新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