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往返兩岸者 今起多一層顧慮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於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從法律序言、第21條到第63條可以看出,中國已將兩岸交流、民族認同及境外法律宣示納入同一部法律,也讓共同體建設與兩岸融合發展有了法律依據,對台法律布局再向前推進。
目前中國已形成三部彼此銜接的對台法律。《反分裂國家法》處理的是國家統一與反分裂,屬於國家戰略層次;《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聚焦刑事追責特定對象,屬於執法層次;《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則將中華民族共同體納入法律,屬於國家治理層次。三者彼此銜接,形成從政治目標、刑事追責到國家治理的法律架構。
立法要求跨部門推動共同體建設
第21條將過去透過統戰、教育、文化及交流推動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正式納入法律。過去,相關工作主要依循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行政要求;如今寫入法律後,中央可依法要求地方政府、教育、文化、統戰等部門共同推動。香港、澳門、台灣及海外僑胞被納入同一部法律規範,也顯示共同體建設已成為整個國家治理體系的工作,而非僅由統戰系統負責。法律沒有增加新的統戰工作內容,而是要求各級政府持續推動兩岸融合、中華文化交流及共同體建設,不因行政調整而改變。
第63條將法律效果延伸境外
第63條則將法律適用範圍延伸至中國境外。條文規定,境外組織與個人若涉及中國認定的破壞民族團結進步或製造民族分裂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中國沒有能力在台灣全面執法,也無法要求民主國家接受中國法律,但限制入境、行政制裁、公開點名、商業施壓,都足以形成政治效果。首當其衝的是經常往返兩岸、在中國有工作、投資或家庭連結的人,以及學者、媒體工作者、民間團體與公共評論者。只要有人因擔心被點名、限制入境,影響自己在中國的工作與生活,選擇調整言行,法律戰的政治效果就已經形成。
受到影響的也不只是台灣。日本、美國及歐洲國家的國會議員、地方民意代表、智庫學者、人權團體、NGO,以及長期參與台灣議題的研究機構,都可能成為中國法律宣示的對象。即使中國難以對外國人士實際執行法律責任,仍可能讓部分人士在參與台灣相關活動、公開發言或政治表態時增加顧慮,進而影響未來交流的意願與方式。中國藉由第63條向國內外宣示,只要涉及其認定的民族分裂行為,都可能面臨法律追究,也提高公開支持台灣所需付出的政治成本。
「對等尊嚴、健康有序」面臨新挑戰
第63條並未具體界定何謂「破壞民族團結進步」或「製造民族分裂行為」,既沒有正面列舉構成要件,也沒有排除適用範圍,因此留下相當大的法律解釋空間。哪些行為構成違法,最終仍由中國官方解釋與認定。第21條則將促進兩岸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以及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明文列為法律目標。未來中國很可能依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推動兩岸交流,並以中華民族共同體作為推動交流的重要依據。台灣主張的「對等尊嚴、健康有序」,勢必面臨新的挑戰。
中國對台法律戰布局更完整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讓中國對台法律布局更加完整,並與《反分裂國家法》及《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彼此銜接。台灣必須從整體法律布局理解中國未來的對台政策。
※作者為大學專任教師、東海大學中國大陸暨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副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