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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判決 個人幣商負洗防義務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8日06:24 • 發布於 06月27日16:00

越南籍蘇姓男子非法當「個人幣商」,以境外OKX交易所購買、收受市值五億元的泰達幣,替多名同鄉轉匯成越南盾。台中地院認定蘇從事虛擬幣、法定貨幣交換,應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規定,且他未踐行客戶確認、沒留存交易紀錄,依特殊洗錢罪判他一年二月徒刑,是全國首例。

蘇因繳回從中賺取的廿萬價差,經手的五億元泰達幣非他實際持有,中院考量蘇認罪宣告緩刑四年,支付公庫五十萬元。

台中地檢署起訴指出,蘇未確認加密貨幣來源、去向或客戶身分,在沒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下,向不詳客戶收受一六九一萬多顆泰達幣,換算市值約五億多元台幣。蘇透過OKX場外交易賣出泰達幣,買家支付越南盾到蘇指定、有兌換越南盾需求客戶的電子錢包內,以此替客戶將泰達幣兌換為越南盾,賺取匯差。檢方指蘇多次收受、轉出巨額泰達幣,等於洗錢。

檢方指洗防法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並審查實質受益人,蘇雖是「個人幣商」,但身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人員也應適用該規定,並具洗錢防制義務。蘇規避相關程序,經手五億多泰達幣,且無合理來源,犯洗防法特殊洗錢罪。

台中地院同意檢方見解,認定蘇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人員」,適用洗防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私下替人從事虛擬貨幣、越南盾間兌換,有隱匿、掩飾犯罪潛在風險,破壞金融秩序。

過去實務上就個人幣商僅以非法幣商罪論處,處二年以下徒刑,中檢主張個人幣商適用洗防法相關規定,首度讓法院以刑度更重的特殊洗錢罪對個人幣商定罪,刑度提高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也代表「幣商有洗錢防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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