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酒駕卻挨罰!機車改裝LED大燈噴2400 騎士怒求撤銷被打臉
桃園一名機車騎士因夜間行駛時被警方發現車燈過亮,遭認定擅自變更LED大燈設備且未申請臨時檢驗,被裁罰2400元並責令驗車。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他主張車輛曾通過監理站檢驗,且當時是配合酒駕攔檢,警方卻「硬要開單」。法院審理後認定舉發合法,判決駁回。
判決揭露,男子阿士(化名)於某日深夜11時許,騎機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某路段,適逢警方執行全國取締酒駕暨防制危駕勤務。員警於路檢時發現該機車大燈亮度異常,進一步查證後,認定車輛已擅自更換 LED 燈具,卻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臨時檢驗,當場開單舉發。
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阿士罰鍰2400元,並責令車輛檢驗。阿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機車已通過監理站驗車取得牌照,警方僅憑肉眼認定「燈太亮」即開單,違反比例原則;且當時為酒駕攔查,他全程配合,未涉酒駕、毒駕或噪音改裝,卻仍遭舉發,顯不合理。
不過,監理所指出,經查車籍與檢驗資料,該輛機車歷次檢驗紀錄中,並無變更LED頭燈之登記,也未申請臨時檢驗。另經調閱員警密錄器畫面及相關佐證資料,確認機車頭燈確有改裝情形,舉發並無違誤。
法院審理認為,警方即使是因酒測勤務攔查車輛,只要於合法職權行使下發現其他交通違規行為,即得一併舉發,並不以攔檢原因須與舉發內容相同為限。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機車燈光屬重要設備,變更後依法須重新檢驗登記,否則即構成違規。法院認定,阿士確實擅自變更LED大燈設備,且未依規定申請檢驗,監理機關裁罰有據,判決駁回阿士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