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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踢爆老師脫光喝花酒!裸照沒馬賽克侵犯隱私 要賠7萬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5月01日08:10 • 發布於 05月01日02:23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于居正踢爆某高職教師與比基尼辣妹飲酒作樂,甚至脫衣狂歡,還公布照片痛批敗壞師道。不過踢爆行動卻踩到紅線,遭當事教師提告,法院認定曝光「裸體清晰照」已侵犯當事人的隱私,判于男須賠償對方7萬元。

于居正於2024年6月27日召開記者會,指控施姓教師在校外進出有女陪侍的聲色場所,並當場公布3張照片。畫面中,施男在餐廳包廂內赤裸上半身、僅穿內褲,與多名穿著比基尼的女子近距離互動,畫面相當火辣。教師會事後更在官網電子報加碼爆料,直指施男是「薪水小偷」、「毛手毛腳」,甚至痛批「不配為人師表」。

施姓教師氣炸反擊,強調該聚會是在包廂內的私人活動,對於空間與穿著本就有合理隱私期待,且教師工會的電子報內容嚴重損害名譽,因此向于男提告求償30萬元。

案件審理時,于居正辯稱,照片來自公開臉書帳號,且教師出入不當場所,涉及教育形象,屬於公益揭弊與評論,並無違法。

不過法官認定,雖然施男在聚會中自願脫衣,隱私期待確實降低,且照片內容未達猥褻程度,但于男在公開資料時,對其他人臉部都有打馬賽克,卻獨獨保留施男清晰裸露畫面,明顯超出揭弊必要範圍。法官認為,若僅為證明有飲酒聚會,無須曝光其裸身樣貌,此舉已構成隱私權侵害。

此外,電子報指控施男性騷擾實習老師、是「薪水小偷」等內容,法院也認定查證不足。于男僅依一名畢業生私訊即發布指控,未進一步查核或讓當事人說明,已違反合理查證義務,損害名譽,最終法院判定,隱私權侵害部分判賠5萬元,名譽權侵害判賠2萬元,合計7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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