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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破國王的新衣──李貞秀當然有雙重國籍問題

鏡報

更新於 03月16日22:40 • 發布於 03月16日22:40 • 鏡報
李貞秀女士是否具備雙重國籍,應考量其是否仍保有中國政府發給之身分證件,以及該國法律對其之約束力。李智為攝影

侯永福/退休律師

李貞秀的國籍爭議,近日有補教老師提出觀點,引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及《兩岸關係條例》,主張大陸地區人民業經上述法律「實質擬制」為中華民國國民,故不存在雙重國籍的問題。

此種論點不僅與國際現實脫節,更是在法律邏輯上陷入了「唯心主義」的誤區。茲從以下法理予以駁斥:

一、 法律不能凌駕於客觀事實之上

依據國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不容否認的國際公認事實。根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1933)第 1 條定義,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應具備四大要素:

1、常住人口。

2、界定的領土。

3、政府。

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又根據該公約第 3 條,國家的政治存在不取決於他國的承認。

目前全球絕大多數國家及聯合國均承認中國為一主權國家;若我國法律無視此國際公法事實,片面改變其領土內之公民「僅」是我國國民,在國際法上並無對抗效力。

二、 法律身分的連結與效力衝突

李貞秀女士的中國公民身分,是建立在一個具備完整主權能力的政府(北京政府)所核發的法律憑證之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 3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及第 10 條關於退出國籍的規定(需經申請並獲得批准)。

李貞秀女士出生於中國並取得其國籍,除非其依據該國法律程序正式辦理「退出國籍」並獲得核准,否則在中國法律體系下,她始終具備中國公民身分。我國《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從事雙重國籍,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效忠衝突」。即便我國用《兩岸關係條例》實質擬制「大陸地區人士」為中華民國國民,亦無法消滅其對另一主權實體(中國)在法律上的忠誠義務與身分連結。

三、 法律效力範圍與實質管轄權

法律的效力應以主權能實際支配的範圍為限。法律規定的內容若在客觀上不可能實現,則該規定不具法律實效性。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的主權治權範圍僅及於台、澎、金、馬,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並無實質管轄權。我國的《兩岸關係條例》將大陸地區人民「實質擬制」為中華民國國民,僅係為了處理兩岸往來時的特殊身分對待(如居留、定居),而非具備改變國際法身分的效力。

四、 駁斥「自始客觀不能」的擬制論

若主張可以透過擬制規定自動消滅他國國民原本的「外國國籍」,則是典型的「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我國法律無權片面宣示他國公民的身分無效。因此,該補教老師所謂「無雙重國籍可言」的說法,陷入了法學上的唯心主義誤區:彷彿只要我們在法條上進行「擬制」,就能憑空消滅另一個主權實體對其國民的法律效力。這種無視國際地緣政治現實、試圖以主觀文字掩蓋客觀事實的論證,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五、 國籍爭議的判斷核心

李貞秀女士是否具備雙重國籍,應考量其是否仍保有中國政府發給之身分證件,以及該國法律對其之約束力。

其實,李貞秀的國籍爭議判斷很簡單:李貞秀有無中國國籍?若有,就足以證明所謂的「實質擬制可以改變國籍」乃國王的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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