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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重判/涉共同圖利京華城百億 黃景茂遭判6年6月理由曝光

鏡週刊

更新於 03月26日07:51 • 發布於 03月26日07:29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台北地院今天宣判圖利京華城案,黃景茂遭重判6年6月有期徒刑。(鏡報姜永年攝)

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檢方指控前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被控聽從柯文哲指示,一路護航京華城公司,使鼎越公司取得土地最高20%容積獎勵的建造執照,共同圖利威京集團121億元不法利益,今將他重判6年6月有期徒刑。

黃景茂在偵審過程都不認罪,他認為台北市都委會與都發局一樣,是北市府一級單位,都委會是都市計畫的權責機關,不隸屬都發局,與其他地方政府不同,都發局長也不是都委會委員,都委會處理京華城案是合理合法。

他還強調,案件訴訟中接受陳情,並無不法,他依法行政,沒有人告訴他訴訟中不能接受陳情,他當時處理京華城案沒有任何不妥。此外,他還提到,邵琇珮是都發局總工程司,代都發局列席都委會,個案由都委會委員依權責決定,他很信任邵琇珮,對於邵琇珮認罪,他替邵感到委屈。

不過, 檢方指控,柯文哲在2020年3月便當會後,將京華城容積陳情書「交辦」給黃景茂,黃景茂在「奉交下」的狀況,且在柯文哲下令限期11天完成任務,因而涉及共同圖利。

檢方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起訴黃景茂,並認定黃景茂為官位攀附柯文哲,不但違背都市計畫專業,且違背法令圖利威京集團百億不法利益,起訴當初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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