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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請育嬰留停上限30天 不同子女分別計算

青年日報

更新於 03月20日10:08 • 發布於 03月20日08:15
勞動部今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受僱者若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以「日」申請未滿30日的彈性育嬰留停,得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記者郭曉蓓攝)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勞動部今(20)日發布函釋,受僱者若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如遇不同子女生病、停課,申請「未滿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可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每名子女各有30日額度,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者,合計可申請60日,以此類推。

今年元旦起上路的「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開放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併入2年育嬰留停期間。但新制上路以來,很多民眾詢問,若同時撫育2名子女,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日數,究竟是以最幼子女算30日?或不同子女可以各請30日?

勞動部說明,過去長期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目的是為了讓受僱者因應長期照顧子女的需求,因此,對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的受僱者,其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新制上路後,為釐清相關疑義,勞動部徵詢專家學者及勞雇團體意見後,於今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轉知事業單位,明定不同子女可分別計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表示,申請「未滿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可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舉例來說,育有1名未滿3歲子女者,可申請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者,合計可申請60日,以此類推。

勞動部指出,考量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政策目的,是為了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使用,實務上不同子女生病、停課或停托的時間點不一定相同,與長期育嬰留停期間可同時照顧不同子女的情況不同,為符新制政策目的,明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所規定之以日申請育嬰留停,不同子女的30日可分別計算。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受僱者申請育嬰留停,依法不得拒絕,也不得因申請育嬰留停而有不利益處分;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的津貼補助,不因上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補助可請領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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