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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派多路插旗行不行得通 4/13裁定備受矚目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12日07:24 • 發布於 04月11日04:58
堡新及佳峻今天嚴正指出,中工董事會不能扮演「太上法院」曲解法令又狂踩法律紅線,甚至把金融監理機關當成空氣、擺設,將循法律途徑捍衛股東權益。左為佳峻委任律師葉建偉、右為堡新委任律師林正疆。(堡新提供)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趕在股東常會寄出通知書的關鍵前夕,中工公司派先發動攻勢,撤銷所有市場派寶佳陣營提名董事人選,市場派隨即回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界人士分析,攻防聚焦於「提名權」與「共同收買」的關係,依過去「大同案」裁定案例來看、公司派輸面較大;但若商業法院4月13日開庭,推翻前例而支持中工「依企併法應合併計算」的主張,過去透過多法人插旗、飽和提名策略將面臨重大改變。

「提名權」與「共同收買」 存在兩套邏輯

該人士指出,中工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共同收買人必須合併計算提名人數,但現有法規中,「提名權」與「共同收買」的關係,存在兩套邏輯,即《公司法》第192-1條在實務與法院過去的裁定中,通常採取「形式審查」,只要A與B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且各自持股過1%;《企併法》第27條規定為了併購目的「共同取得」超過10%股份時需要申報,並揭露「股權行使計畫」。

中工公司派主張,既然寶佳陣營(佳峻、華建、堡新)已依《企併法》申報為「共同取得人」,在法律實質上就應被視為「同一個持股主體」,這群人加起來只能提一份名單,如果分別提兩組名單且總數超過應選名額,就構成「超額提名」。

但市場派主張《企併法》第27條是關於「資訊公開」與「申報」的義務,並非用來限制「股東權(提名權)」的行使。只要各別法人持股達標,董事會就無權將獨立的法人股東強制併計,否則就是違法進行「實質審查」。

法界人士分析,2017年到2020年的大同案,可以做為這次中工案重要參考,當時法院透過裁定,明確董事會對於提名人選的權力邊界,基本上封死公司派「藉故剔除」法律空間;商業法院成立後,承襲大同案的裁判精神,並在後續案件如泰山等,只要市場派提名的程序符合法規,裁定傾向讓股東在股東會上用投票決定,而不是讓董事會在會議室裡決定。

因此市場高度關注,商業法院4月13日的開庭,若「意外」支持中工「依企併法應合併計算」的主張,那將會是台灣公司法的重大轉折,未來所有市場派都不能再透過「分兵提多組名單」的方式來進行飽和式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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