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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消防員仁義潭受訓溺斃 國賠案法院判決縣府免賠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15日09:25 • 發布於 04月15日09:05

嘉義縣消防局翁姓消防員2021年在仁義潭參加潛水訓練時溺斃,家屬認為訓練規畫與執行過程有疏失,向嘉義縣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嘉義地方法院認為,負責規畫的黃姓公務員及擔任教官的李姓公務員,在訓練場地選擇、師資安排及裝備配置已盡善管理人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仍可上訴。

翁姓消防員家屬請求國家賠償金額分別為翁父279萬6209元、翁母285萬594元。家屬主張,負責規畫的黃姓公務員與擔任教官的李姓公務員在訓練過程中存在過失,認為計畫中未要求學員攜帶照明設備、夥伴繩、照應索或人員標示浮球,且僅採取「握手」方式進行溝通,並以觀察水面氣泡掌握位置,導致在能見度極低的仁義潭水庫下潛時,無法有效確保人員安全,違反國家賠償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關於安全執行職務的規定。

法院表示,實地潛水訓練環境多變,雖然仁義潭能見度低,但符合消防署針對溺水熱點演練的指導計畫。關於家屬質疑未攜帶照明設備或夥伴繩,調查發現,仁義潭水質混濁,照明設備實益不大,且現場已設置導潛繩及水底安全官,功能足供替代。此外,夥伴繩在低能見度水域易產生纏繞風險,改採「握手」溝通亦為實務可接受方式。

針對本案爭議,嘉義地方法院指出,當天翁姓消防員與潛伴張姓男子自水底上升過程中,張男因身體不適,曾透過抓握翁姓消防員左手3次確實傳達狀況才上浮,並未發生迷航或無法溝通之情形。由於無法證明規畫及執行過程違反安全規範,法院判決被告免負國家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在判決中附帶說明,雖然被告無過失,但年輕生命消逝令人遺憾。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應針對各類訓練訂定更精細的標準化流程,並建立統一的公共安全潛水專業體系與證照制度,強化裝備與科技運用,讓基層消防同仁在受訓時能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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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見度潛訓握手溝通,嘉義地院認教官無過失。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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