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中影7.5億資金 前副董事長莊婉均關8年6月
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在擔任副董和副總經理期間,利用保管中影公司和時任董事長蔡正元的大小章之便,向銀行詐領中影公司存款帳戶7億5千萬元,並擅自將中影資金轉投資近江醫院和台中棒球場。莊婉均犯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決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裁定莊應執行8年6月徒刑。
莊婉均2005年得知中影的新世界大樓要出售,輾轉與前立委蔡正元接獨,隔年,蔡找現任中影負責人郭台強的妻子羅玉珍,以31億多元買下中影82%股權,約定將中影股權登記在蔡擔任負責人的阿波羅公司名下,莊、羅與蔡私下簽署合作協議書,約定購買中影的股權簽約金12億元,由莊女出資。
莊女在支付6億後資金緊縮,但先前承諾投資友人的近江醫院開發案及台中棒球場2億,遂利用入主中影,保管中影和負責人蔡正元的大小章之便,假稱中影將多角化經營,謊稱中影將投資該兩開發案,指示財務人員製作不實便條簽呈,偽造取款憑條,到銀行詐領中影款項7.5億;款項除支付她個人投資案,還支付個人信用卡款項及欠稅,或存入個人帳戶,公私不分。
最高法院2017年判莊婉均涉犯的罪行其中7罪定讞,遭處7年9月徒刑,還有9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另涉7罪,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去年11月就發回部分撤銷改判,認定莊女分別犯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銀行法等5罪,分別判處4月至3年4月不等刑期,刑期累計7年11月,其中4月為得易科罰金之刑。
高院更二審判決後,莊婉均和檢方都沒上訴,高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審核後裁定,不得易科罰金的9罪應執行8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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