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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交通行為比酒駕惡劣 !」鄭運鵬提修法:盼林佳龍一起拆彈

風傳媒

更新於 2020年10月15日02:14 • 發布於 2020年10月15日02:14 • 黃信維
針對立委鄭運鵬在臉書表示,他曾在上個會期就已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資料照,盧逸峰攝)

交通部長林佳龍14日表示,車輛就像武器,惡意逼車應視為「全民公敵」,他支持提高罰則,應該要嚴懲。對此,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今(1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不必研議,我早就提案」。

高雄日前有水產行的貨車在快速道路惡意逼車,引發重機騎士摔車,除了網路一片撻伐外,更重機車友到水產行外宣稱要「買水產」抗議。

鄭運鵬表示,交通部不必研議,上會期他早就提案了。立法院在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時,就提出修正要危險駕駛行為納入。鄭運鵬強調,理由是危險駕駛惡意更甚於酒駕,傷亡也不少於酒駕,但刑度過低和酒駕相比,失去比例原則,以至法官讓對酒駕是採輕判立場。

對於當時不通過的原因,鄭運鵬說明,不採納原因是危險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的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本刑最高超過5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6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的機會。

鄭運鵬指出,他在上會期就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修正案,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7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現在,只剩下行政院同意修正而已,林佳龍如果看到這篇,希望也一起「拆彈」。

對於其他惡意交通行為應該比照酒駕加重刑責的理由,鄭運鵬認為,逼車、闖紅燈、超速等行為,幾乎都是意識主動下的行為,酒駕還有可能是無意識跑的行為,造成他人傷亡,他認為比酒駕更惡劣。

鄭運鵬也說,法官在審理酒駕肇事事件,也會考量到其他車禍案件,如果飆車超速撞死人只判2年,第一次酒駕就撞死人要判5年,法官可能考慮從輕判刑。(推薦閱讀:誰讓7成5國民黨人對國軍失去信心?游盈隆點名這些黨國大老

鄭運鵬並以飆車肇事為例,新聞常常看到都是有錢人都名車闖禍,不是名車也不太能飆車;而酒駕行為多數是勞工受薪階級,結果,一樣肇事他人傷亡,有錢人輕判、沒錢人重判,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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