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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洗錢防制法三讀 販售人頭帳戶最重判3年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3年05月19日14:25 • 發布於 2023年05月19日06:12 • 趙婉淳採訪

為了杜絕人頭帳戶,立法院今天(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未來收簿集團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及帳號,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民眾無正當理由變賣帳戶,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帳戶,作為收受詐騙款項的犯罪工具,但司法審判時往往面臨難以舉證的困境,為了從源頭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宣讀審查結果:『(原音)決議,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並將第16條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未來不論是冒用政府機關名義、或以電腦合成不實影像等不法方式,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0萬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虛擬通貨等平台申請開立的帳戶,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習慣、基於親友間信賴及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但針對變賣帳戶、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或是被行政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將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以下罰金。

法案三讀後,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表示,關於攔阻詐騙,最重要的要進一步攔阻詐騙金流發生。江永昌:『(原音)因為詐騙案件中,受害者而言,追回金流比抓到犯人更為要緊,卻也更為困難,洗錢防制法修正要達到的目的,除了處罰,也應該能夠及早阻止金流,多一點找回詐騙款項的可能。』

江永昌說,這次修法處理後端,發現人頭帳戶後的處置,希望未來盡快修法處理前端,盡可能在發現人頭帳戶時有規定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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