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駕「沒人」卻吞3000元罰單!塑膠袋當乘客 法官看照片逆轉
一名男駕駛阿璟(化名)日前駕車行經國道竟被開罰3000元,只因警方認定副駕駛未繫安全帶。然而阿璟堅稱當時副駕駛根本「沒有人」,只有擺攤後堆放的貨物與塑膠袋。法院審理後,法官認定舉證不足,判決撤銷裁罰,讓這起「塑膠袋疑雲」逆轉勝。
判決指出,阿璟於某日下午2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3.7公里處,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員警舉發,指稱副駕駛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移送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3000元罰鍰。
阿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天剛結束新北大都會假日市集擺攤,車內堆滿衣服、鞋盒與零食,副駕駛座放置一大袋粉色塑膠袋與貨物,在陽光反射下,遠看確實可能「像人」,但實際上並無乘客,更遑論未繫安全帶。
裁決所指出,採證照片可見副駕駛疑似有乘客左手持手機,胸前未見安全帶斜紋,足以認定違規。不過,法院當庭檢視照片與原始影片後發現,影像解析度不佳,僅見暗紅色長方形物與膚色棒狀影像,無法清楚辨識手指、手機畫面或口罩配戴情形,更未拍攝到任何臉部影像。
法官指出,舉發照片係從遠處制高點拍攝,車內情形受光線與反光影響明顯,難以單憑模糊影像即認定確有乘客存在。且原始影片僅拍到車輛經過畫面,無法辨識車內狀況,自不足為裁罰依據。
此外,阿璟提出當日攤位租金統一發票,並經市集經營公司函覆證實確有擺攤事實,佐證其說法並非虛構。法官認為,其自申訴至訴訟過程說詞一致,可信度高。
法院強調,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實務見解,行政機關對人民為裁罰,須負舉證責任,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即不得逕予處罰。本案在是否「確有乘客」一節,已存合理懷疑,被告機關又未提出其他客觀證據,自應承擔舉證不足的不利益。因此,法院認定原裁罰處分違法,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