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老機車車牌掉落停車格 5400元罰單吞定!法院:未依規懸掛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天前 • 尹維源

新北一名機車騎士因車牌架斷裂,暫時將車牌連同底座放在前踏板,並把老舊機車停放在道路劃設的機車停車格內,卻因此遭警方認定「未懸掛號牌停放於道路」,開出5400元罰鍰並扣繳牌照。車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男子阿發(化名)所有的普通重型機車,於某日上午8時許,停放在新北市某路段的公設機車停車格內。警方巡查時發現,該車並未懸掛號牌,而是將車牌置於踏板上,就於隔日舉發,移送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

裁決處依行為時適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認定該車屬於「已領有合法牌照但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裁處5400元罰鍰,並扣繳牌照。阿發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

阿發主張,機車為1995年出廠的老車,因車牌架整組斷裂無法使用,已在報修中,且因料件難尋,一時無法完成維修,才暫停放於公設停車格待料。他強調,車牌並未遺失,而是連同底座一併放置於前踏板,號碼清楚可見,方便查核,主觀上毫無規避稽查或違規之意。

不過,裁決處則認為,若車輛已發生損壞,車主本應將車輛停放於非道路範圍,以免影響交通管理及執法認定,阿發所稱理由不足以阻卻違法,裁罰並無不當。

法院指出,依行政罰法規定,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應適用對受處罰人較有利之規定。本案行為時仍適用修正前的道交條例,雖然罰鍰金額較低,但仍明確規範「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即屬違規。

法院認定,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道路上車輛的即時辨識性與交通秩序維持,所謂「懸掛號牌」,必須依規定位置與方式固定於車體,使執法人員及其他用路人能迅速辨識。即便車牌仍隨車存在,僅任意放置於踏板或其他位置,仍不符合法定懸掛要件。

此外,判決也強調,公設機車停車格仍屬道路範圍的一部分,並非可免除號牌懸掛義務之處。至於車輛維修、料件難尋等因素,均屬車主管理責任,並不能成為將未依規定懸掛號牌車輛停放於道路的正當理由。

法院認為,阿發明知車牌無法正常懸掛,仍將機車停放於道路,對違規結果至少具有過失,原處分依裁罰基準表裁處5400元罰鍰並扣繳牌照,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於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其訴,罰單確定。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會生不會養!3月嬰遭虐死 送醫後父母竟泡湯放閃冷血PO文「覺得美好」

鏡報
02

宜蘭智能障礙夫妻虐兒致死 國民法官:社會悲劇縮影

自由電子報
03

宜蘭一早火警!居民目睹濃煙竄天 驚呼:還有爆炸聲

三立新聞網
04

獨家/26歲模特兒離奇亡生前遭襪子塞嘴、窗簾綁手

EBC 東森新聞
05

台中驚見人體頭骨!喚起資深警塵封記憶 竟是10年前產後失蹤婦

壹蘋新聞網
06

快訊/新北知名地標驚傳墜樓 男子自18樓墜落送醫不治

鏡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