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機車車牌掉落停車格 5400元罰單吞定!法院:未依規懸掛
新北一名機車騎士因車牌架斷裂,暫時將車牌連同底座放在前踏板,並把老舊機車停放在道路劃設的機車停車格內,卻因此遭警方認定「未懸掛號牌停放於道路」,開出5400元罰鍰並扣繳牌照。車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男子阿發(化名)所有的普通重型機車,於某日上午8時許,停放在新北市某路段的公設機車停車格內。警方巡查時發現,該車並未懸掛號牌,而是將車牌置於踏板上,就於隔日舉發,移送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
裁決處依行為時適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認定該車屬於「已領有合法牌照但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裁處5400元罰鍰,並扣繳牌照。阿發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
阿發主張,機車為1995年出廠的老車,因車牌架整組斷裂無法使用,已在報修中,且因料件難尋,一時無法完成維修,才暫停放於公設停車格待料。他強調,車牌並未遺失,而是連同底座一併放置於前踏板,號碼清楚可見,方便查核,主觀上毫無規避稽查或違規之意。
不過,裁決處則認為,若車輛已發生損壞,車主本應將車輛停放於非道路範圍,以免影響交通管理及執法認定,阿發所稱理由不足以阻卻違法,裁罰並無不當。
法院指出,依行政罰法規定,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應適用對受處罰人較有利之規定。本案行為時仍適用修正前的道交條例,雖然罰鍰金額較低,但仍明確規範「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即屬違規。
法院認定,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道路上車輛的即時辨識性與交通秩序維持,所謂「懸掛號牌」,必須依規定位置與方式固定於車體,使執法人員及其他用路人能迅速辨識。即便車牌仍隨車存在,僅任意放置於踏板或其他位置,仍不符合法定懸掛要件。
此外,判決也強調,公設機車停車格仍屬道路範圍的一部分,並非可免除號牌懸掛義務之處。至於車輛維修、料件難尋等因素,均屬車主管理責任,並不能成為將未依規定懸掛號牌車輛停放於道路的正當理由。
法院認為,阿發明知車牌無法正常懸掛,仍將機車停放於道路,對違規結果至少具有過失,原處分依裁罰基準表裁處5400元罰鍰並扣繳牌照,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於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其訴,罰單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