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某國小狼師出沒!尾隨女學生如廁 手機噁偷拍48次
花蓮某國小一名五年級班導師小志(化名),明知學生皆為未滿12歲兒童,竟趁著暑期返校日與開學後的上課日,持手機尾隨女學生進入廁所多達48次,而後將手機伸過廁所隔間的擋板下方縫隙,由下而上拍攝女學生如廁時的性影像。女學生得知後告知父母,並害怕稱「他一直跟著我」,家長憤而提告。花蓮地院審酌,認定小志涉犯《刑法》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以有期徒刑11年2月。 尾隨國小生如廁 受害者驚恐:他一直跟著我 審理過程中,受害女童表示,當時自己正在上廁所,轉頭卻看到隔壁間廁所的縫隙,有手機鏡頭貼著隔板拍攝自己。不僅如此,女童事後稱「要去上廁所都會很緊張害怕」、「他很常會站在教室門口,看經過的女同學」、「我跟媽媽說….我上廁所的時候,他一直跟著我,我一直哭著跟媽媽說」等害怕字句。 狼師曾多次犯案騷擾未成年少女 法官審酌,小志於113年8月1日到職,竟在同月28日返校日時開始犯案多達48次,共有26名女童受害。不僅如此,小志曾於102年性騷擾未成年少女,109年又曾尾隨未成年少女進入社區樓梯間,110年再於公開場所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風光,皆因與對方和解而獲不起訴處分,
法院認定,學校廁所空間不大,小志進入後可迅速開始拍攝,且有相關證據,確認小志有違反意願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的犯意。女學生得知後向父母反映,而小志則已刪除影片檔案。小志以隱密方式攝錄被害女童如廁影像,使女童無從表達反對之意,具有妨礙兒童及少年意思決定的作用,等同女童被迫偷拍,違反本人意願。 狼師辯罹病盼減刑 法院判有期徒刑11年2月 小志辯護人稱,小志具有窺視症、強迫症、非專一型戀童症病症,因此大多犯行都是因疾病而引起,依據《刑法》應減刑。經查,雖然小志有相關症狀,不過鑑定報告可見,小志本身智能正常,具備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因此並非無法判斷是非,辯護人之詞不可採。
法院審酌,認定小志涉犯《刑法》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以有期徒刑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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