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棄養童年送報養家 血緣不敵傷痕!手足忍痛告獲免養生母
一對手足因童年遭母親長期棄養、成長歷程充滿陰影,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生母的扶養義務。他們指控生母阿凝(化名),自他們幼年起即未予以妥善照顧,父親身分不詳,母親在其年幼時即離家,將兩人棄置不顧,改由外祖母獨力撫養。為貼補家計,其中一人甚至在國小三年級即開始送報,童年生活艱困。
判決揭露,2個孩子指出,生母阿凝不僅長年未盡扶養義務,且嗜酒成性,僅每隔數年返家一次,返家後多半酒後失控,向外祖母索討金錢,若遭拒絕,便對外祖母施以暴力,甚至曾咬傷其手臂,造成身體傷害。多年來彼此間幾無互動,情感早已斷裂,遂依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對此,阿凝表示,自己並未要求孩子扶養,目前與同居人相互照應,靠身心障礙補助勉強維生。她並辯稱,當年曾將孩子託付給自己母親照顧,也有不定期寄錢回家,只是因擔心母親賭博,未敢多給;另稱曾想將孩子帶在身邊照顧,卻遭外祖母阻止。
法院審理認為,依戶籍、社政及稅務資料顯示,阿凝年老多病,名下無任何財產,近年也沒有所得,客觀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但法院進一步審酌其是否曾對2個孩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經查證,證人指出,阿凝於孩子年幼時即離家,長期未與孩子共同生活,亦未支付生活費、教育費,更無任何精神關懷。僅偶爾返家,且多為向年邁母親索錢,甚至伴隨酒後暴力行為,對家庭造成極大心理恐懼與負擔。法院認定,孩子自幼由外祖母辛苦撫養成人,阿凝他們成長過程完全缺席,未盡母職,情節已屬重大。
法院指出,民法雖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但同時設有例外條款,若受扶養權利人曾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綜合全案事證,法院認定本案符合免除要件,判決准許2個孩子免除對生母阿凝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