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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無照騎車挨罰!扯出24年前吊照行政處分違法 法官撤單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3日14:03 • 發布於 03月13日11:14

張姓男子前年2月間騎機車經台南東區中華東路與大同路路口,被警察舉發「駕照經註銷仍駕駛機車」,移送市府交通局裁罰1萬8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稱24年前違規未收到通知,錯失繳罰鍰取回駕照機會,法官認當年吊銷駕照附條件易處處分已違反行政法且屬重大瑕疵,撤銷原處分。

張說,2000年8月17日因趕路遇紅燈急停,有壓到白線,當時警方暫扣駕照放行。事後未收到通知,錯失繳清罰鍰取回駕照機會。他也請求法官從輕處罰,讓他繳清罰鍰取回駕照。

交通局指出,張前於2000年8月間因有騎乘機車闖紅燈違規行為,經台中區監理所裁處罰鍰3600元,並於2003年7月底合法送達到戶籍地。但他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駕照自同年8月底遭註銷。

同時,張未依2008年5月28日公布修正道交條例相關規定繳清欠繳罰鍰,向監理機關申請核發駕照,所以前處分仍應維持。因此,張因駕駛執照已經註銷仍駕車違規行為,應予裁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張因前次違規,經台中區監理所處罰主文分別為一、罰鍰36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罰鍰限於2003年8月14日前繳納。二、逾期不繳納罰鍰時處理:(一)自同年月15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並限於同年月29日前繳送執行。(二)同年月29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同年月30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三)駕駛執照經吊銷後,自同年月30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法官認為,張主張他未居住在戶籍地址,猜測前處分是由其住在該處女兒代收後未轉交,他不知有前處分。但原處分已寄送至戶籍址,且收件人蓋章欄有「張XX」蓋印,有送達回執可佐,應認已合法送達。

法官指出,主管機關依道交條例作成易處處分是負擔處分,不得附條件,前處分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具有瑕疵。又張前次違規行為時、前處分裁處時應適用1997年間修正公布、同年3月1日施行相關規定。

法官表示,台中監理所因張不繳罰鍰而作成易處處分法律要件,須張未依期限繳納罰鍰,且該罰鍰處分已確定,始得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待張再未依期限繳送駕駛執照,且該易處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已確定,始得再易處吊銷駕駛執照。

但該易處處分,僅以張未依期限繳納罰鍰作為發生後續其所欲易處分法律效果,即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要件,已違反道交條例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瑕疵均屬重大,屬為無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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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為,當年台中區監理所吊銷駕照附條件易處處分已違反行政法且屬重大瑕疵,屬於無效處分,撤銷台南市府交通局裁罰1萬8000元處分。記者邵心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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