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無照騎車挨罰!扯出24年前吊照行政處分違法 法官撤單
張姓男子前年2月間騎機車經台南東區中華東路與大同路路口,被警察舉發「駕照經註銷仍駕駛機車」,移送市府交通局裁罰1萬8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稱24年前違規未收到通知,錯失繳罰鍰取回駕照機會,法官認當年吊銷駕照附條件易處處分已違反行政法且屬重大瑕疵,撤銷原處分。
張說,2000年8月17日因趕路遇紅燈急停,有壓到白線,當時警方暫扣駕照放行。事後未收到通知,錯失繳清罰鍰取回駕照機會。他也請求法官從輕處罰,讓他繳清罰鍰取回駕照。
交通局指出,張前於2000年8月間因有騎乘機車闖紅燈違規行為,經台中區監理所裁處罰鍰3600元,並於2003年7月底合法送達到戶籍地。但他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駕照自同年8月底遭註銷。
同時,張未依2008年5月28日公布修正道交條例相關規定繳清欠繳罰鍰,向監理機關申請核發駕照,所以前處分仍應維持。因此,張因駕駛執照已經註銷仍駕車違規行為,應予裁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張因前次違規,經台中區監理所處罰主文分別為一、罰鍰36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罰鍰限於2003年8月14日前繳納。二、逾期不繳納罰鍰時處理:(一)自同年月15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並限於同年月29日前繳送執行。(二)同年月29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同年月30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三)駕駛執照經吊銷後,自同年月30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法官認為,張主張他未居住在戶籍地址,猜測前處分是由其住在該處女兒代收後未轉交,他不知有前處分。但原處分已寄送至戶籍址,且收件人蓋章欄有「張XX」蓋印,有送達回執可佐,應認已合法送達。
法官指出,主管機關依道交條例作成易處處分是負擔處分,不得附條件,前處分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具有瑕疵。又張前次違規行為時、前處分裁處時應適用1997年間修正公布、同年3月1日施行相關規定。
法官表示,台中監理所因張不繳罰鍰而作成易處處分法律要件,須張未依期限繳納罰鍰,且該罰鍰處分已確定,始得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待張再未依期限繳送駕駛執照,且該易處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已確定,始得再易處吊銷駕駛執照。
但該易處處分,僅以張未依期限繳納罰鍰作為發生後續其所欲易處分法律效果,即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要件,已違反道交條例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瑕疵均屬重大,屬為無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