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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老師對女學生舌吻舔胸…判刑5月緩刑2年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國中老師對女學生舌吻舔胸…判刑5月緩刑2年(PIXABAY)

[NOWnews今日新聞] 臺中一名任職於某國中的數學老師,遭控與未滿16歲女學生發生不當親密行為。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身為教師,與學生間存在明顯權力與信賴不對等關係,理應善盡保護與教導責任,卻未能自我節制行為已觸犯刑法,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判決指出,被告於任教期間,與一名年約14歲的女學生互動關係逐漸失去分際。法院認定,雙方於113年6月間,在校外特定場所發生逾越一般師生界線的不當肢體接觸行為。男師把少女帶出門,於南屯區一處路邊停車格內,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對少女舌吻、掀開內衣舔胸,以此方式猥褻。後來,男師帶著少女到秀泰影城看電影,先在觀影時未違反意願撫摸少女大腿,又在車輛停在停車格後,未違反意願解開少女內衣、舌吻、舔胸,甚至動手撫摸少女私密處。少女說,老師部分行為並未違反意願,但是「有些親密行為我有伸手擋,是因為不想這麼快,但沒有覺得被侵犯,就是覺得男女朋友之間互動」。

合議庭指出,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對相關行為坦承不諱,被害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證述內容前後一致,並有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相互佐證,足認犯罪事實明確。惟依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係以強暴、脅迫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為之,未達強制猥褻之構成要件,因此改以較輕罪名論處。

量刑時,法院指出,被告身為教師,與學生間存在明顯權力與信賴不對等關係,理應善盡保護與教導責任,卻未能自我節制,行為確屬不當,對被害學生身心造成影響。不過,考量被告無前科、犯後態度尚稱坦承,且已與被害學生及其家屬達成和解,因此裁定給予緩刑,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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