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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車禍「算職災」?勞動部說明:這1類人不給付!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7月07日05:58 • 發布於 2024年07月07日04:00

生活中心/簡叔萱報導

畢業季結束,很多社會新鮮人找到工作,就開始面對每天上班的「通勤地獄」,為了避免坐大眾交通工具人擠人,有些人會選擇騎機車通勤,不過萬一上下班途中萬一遇到交通事故,不曉得是不是算「職業災害」。日前勞動部發布聲明,告訴通勤族「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什麼情況下算是職業傷害,並說明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的法規。

勞動部前(5)日發布一起案例,小明(化名)剛進入社會,也順利找到工作,為了上下班通勤方便選擇機車代步,有一天小明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受傷,他向勞保局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以下簡稱職業傷病給付),不過勞保局審查後發現,小明沒有駕駛車種的駕駛執照駕照,所以不能視為職業傷害,不予給付職業傷病給付。

小明上班途中遇到車禍受傷,不過因為他未持「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所以不算在保險給付範圍。(示意圖非關本新聞內容/民視新聞資料照)

小明不服審查內容,主張自己已經通過監理所機車駕照考試,只是還沒繳費領照,認為考試及格跟有機車駕照是一樣的。經過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查,小明發生事故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卻沒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根據法規規定,不能視為職業傷害,勞保局核定「不予給付」並沒有違法或不當,審議會因此駁回了小明的申請。

勞動部說明,小明雖然是在上班時間、上班途中發生事故,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後段及第53條第14款規定,就算小明通過機車駕照考試,在尚未領取駕照前仍不得駕駛機車,否則屬於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法規依據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17條第2款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2條第1項第1款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0條第1項
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第53條第14款
汽車駕駛執照分為下列各類:
十四、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勞動部設有爭議審議之行政救濟制度,民眾如果對於勞保局「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保險之核定事項不服,認為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以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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