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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趁女友外出」對兒女伸狼爪 判刑4年5月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台中發生一起令人心痛的家庭性侵案件!一名男子小明(化名)在與女友美美(化名)同居期間,竟趁女友外出工作或出遊之際,對女友所生、尚在就讀幼兒園至國小的兩名未成年兒女伸出狼爪,進行多次撫摸身體等侵犯行為,案經警方移送及檢方起訴後,台中地方法院於認定小明共犯下5項強制猥褻罪與1項強制性交罪,考量小明坦承犯行、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且共同謀生,法官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後,合併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全案仍可上訴。

兩名兒女長時間受害

判決書指出,被告小明與女友美美為同居關係,並與美美所生的幼女及幼子同住一處,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而小明竟自民國111年起至114年間,多次利用美美不在家的機會侵犯兒女。小明曾強行觸摸女兒身體,並強拉她觸摸自己的下體,還在兒子就讀國小期間,前後5次強行觸摸男童身體,其中1次更違反男童意願侵犯得逞,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及第六分局獲報後依法偵辦移送。

審理期間,法官調閱醫院鑑定報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以及小明與美美的對話紀錄譯文與兩童手繪圖等物證,雖然兩名幼童在庭訊時部分細節及確切次數因年幼而陳述模糊,但經交叉詰問與各項物證佐證,確認小明自白與事實相符。

對於檢方起訴被告對女童多次猥褻及對男童多次性交部分,法院考量幼童無法精確陳述所有時間點與細節,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最終認定對女童犯下1次強制猥褻罪,對男童則認定犯下4次強制猥褻罪及1次強制性交罪;至於公訴意旨提及的其他性侵指控,因缺乏足夠積極證據,法院諭知無罪。

法官於判決理由中指出,小明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僅因一己私慾侵害同居幼童的性自主權,對被害人心理健全成長造成負面影響,實應嚴懲;惟審酌小明過往並無前科,且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展現悔意,並已在法院與兩童的法定代理人美美達成調解。

此外,法官考量小明與美美目前仍一同在早市擺攤共同謀生,負責扶養兩名幼童,若直接判處加重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罪的法定最低刑期(分別為3年及7年以上),將造成「情輕法重」之結果,亦無助於小明未來的再社會化;法院遂依《刑法》第 59 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條款予以減刑,最終就5項強制猥褻罪各處1年7月有期徒刑,1項強制性交罪處3年7月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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