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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文智落跑究責!法官陳勇松:不知案子矚目會檢討 擠出「略式裁定」原因曝

太報

更新於 04月17日08:27 • 發布於 04月17日08:27 • 侯柏青
高院法官陳勇松出庭承認要檢討。資料照。侯柏青攝。

富商鍾文智炒作TDR被判30年5月,卻因高院合議庭未延長電子監控,導致他在判刑定讞前一刻落逃,受命法官陳勇松移送究責。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開庭,陳勇松說,不知道案子很矚目及鍾被重判,時任審判長建議加保2000萬元不延長科控,檢辯也都同意,時間急迫因而用審理單代替裁定。至於鍾文智落跑後為何擠出一份「略式裁定」?他吐露,因為「某立委」不斷質詢,導致司法院承受壓力,時任高院院長高金枝介入,才會出現這份裁定。

調查指出,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因炒作新加坡「聯合環境技術公司」TDR被判1年8月定讞,出獄後再炒作揚子江船業、歐聖、明輝、超級等TDR,海撈4億餘元遭起訴。原本被羈押的他,於2018年交保5000萬元、境管及定期赴派出所報到,一審重判18年,保金拉高為8000萬,二審加碼命他接受電子監控(先配戴電子腳環,後改為電子手環),二審改判17年6月。

鍾文智上訴三審後,負責強制處分的高院合議庭換手,新合議庭認為,鍾文智多年來報到情況正常,加上他有嚴重皮膚病,拍板加保2000萬元、不予延長電子監控,詎料,鍾文智在判決確定後棄保潛逃。高院將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2人移送法評會,陪席法官蔡羽玄因無疏失不付處置。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在受質疑後,發現審理單內容太簡要而兩度增補文字,導致版本不一,雖有違失但沒必要懲戒;反觀陳勇松除不當增補審理單,還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未即時將裁定正本送達給檢察官,決議移送職務法庭並建請罰俸10月。

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圖左至右)落跑案,被拿到職務法庭論戰。最高檢察署提供

不做書面裁定,他辯「太趕」

懲戒法院今天開庭,受命法官林彥君問陳勇松,強制處分都會下裁定,不論口頭或書面都會通知檢辯雙方,而且時間一到,就會決定是否延長科控或交保,但這案子為什麼沒裁定、沒通知、最後才請書記官連絡檢察官?以前有人這樣做嗎?

陳勇松說,這案子無法像以往流程一樣,先訊問完當事人,暫休庭評議後再當庭諭知結果。他進一步解釋,鍾文智的辯護人在開庭(2024年10月9日)前一天遞聲請狀進來,依照法院的行政流程可能要一天才拿得到,他開庭時還沒有拿到狀子,只好做第二階段處理。

但他坦言,「我事後檢討,覺得確實不周延,鍾文智雖然有皮膚病,但不是很急迫的病,我們應該開第二次庭,但當時的狀況是,如果要重新通知開庭可能來不及,因為其電子手環監控會在10/17到期。」

陳勇松表示,要檢討的部分是,說不定也可以先延長科控,然後再確認處置方式,不過,雖然可以先延長,但他認為,好像已經到達「合議庭可以做結論」的情況,審判長才會先問交保金額,詢問檢辯意見。他說,當時問了審判長,審判長說可以先問問雙方關於兩千萬的意見,由於檢辯都同意,所以才作成決定。

他強調,當時是審判長建議加保2000萬不延長科控,並指示他詢問檢辯意見,雙方同意就沒做成延長科控的裁定。

他感嘆,當時也沒注意到,鍾文智案很矚目,當事人也被判很重,只考慮到無罪推定原則,而且電子監控的時間也快屆滿了,10/17前必須做出決定。他說,這案子是消極裁定,因為決定不延長,所以不用書面裁定。「下裁定有沒有處置失當之處,我都願意接受。」陳勇松表示。

鍾文智曾如期到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報到,但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他旋即人間蒸發。讀者提供

虛心接受「處置失當」

承審法官再拿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及三聯董座徐少東的交保裁定為例,詢問陳勇松當初改變強制處分的流程,和上述兩案有什麼差異?

陳勇松說,兩件裁定都是羈押改交保的積極裁定,但鍾文智案是消極裁定,消極裁定就是電子監控到期不延長了,因為不延長,效益就消失了,這是當然發生的結果,但他坦言,以前也沒遇過消極裁定交保證金的狀況。「本案和他案不同的地方,是我們認為加保2000萬是『前提條件』,不用作成裁定送達,而且2000萬元在法律上沒定性,所以做成審理單,但我不認為是裁定,只是讓書記官辦理有依據而已。」

他強調,本案處置上是否過於急促,2000萬保證金的性質是『前提條件』還是『替代處分種類變更』的法律見解,我或者合議庭的法律見解是否不周延或應該檢討,我都虛心接受,後續關於2000萬元裁定或審理單,沒有依規定送交檢察官,如果也有處置上的疏失,我也虛心接受。」

陳勇松的說法遭監察院否定,監察院認為,根據高院調出來的強制處分措施屆滿而替代性變更案件,可見並不是沒有適當處置方式,而且依據歷次調查過程,審判長邱忠義及陪席法官蔡羽玄、司法院的回覆,可以看出採取「條件說」的法官只有陳勇松一人,他的說法不足以採信。

鍾文智棄保潛逃路線。台北地檢署提供

審判長和他想的不一樣

法官問他,時任審判長對「審理單」的認知,似乎和受命法官不一樣,審判長後來認為是「略式裁定」,但他卻認為是「前提條件」嗎?

陳勇松吐露,本案進行檢討時,審判長才表達這應該是「略式裁定」,而他後來思考,也認為這應該用「前提條件」來解釋比較適合,不過,合議庭當時在做決定時真的沒講這麼細。

他無奈表示,因為有「某立委」強烈質詢這件事情,讓司法院、高院承受壓力,時任高院院長高金枝就要求他們要做書面裁定,但審判長認為,裁定不可能做第二次,因此堅持不做,不過,因為院長介入,後來就讓書記官用「審理單製作正本」的方式送達給檢察官,合議庭自始都沒有做制式裁定。

他進一步解釋為何抽換內容?他說,自鍾文智脫逃後,審判長了解本案處理過程,認為審理單是卷證的一部分依然由合議庭保管,認為在符合事實的前提下,合議庭有本於事實而補充記載的權限,因此補充審理單。審判長另指示他製作檢討報告,等他完成檢討報告後,審判長又指示他將審理單的意旨相符且密切相關的部分,另行擷取列印附件,並以評議附件的方式附卷,以至於沒有做相關通知的勾選。

他解釋,因為內容就是記載在應辦理事項欄內,書記官依這個記載,辦理後續通知。

法官聽完他的解釋後,問司法院和監察院對於懲處的意見,司法院建議罰俸10月,監察院則說「請為適度懲處」,法官則訝異問,「什麼是適當懲處?」監察院代表則未具體說明,法官嘆口氣說,記過也可以嗎?休職也可以嗎?什麼是適當懲處?監院表示,「尊重法院意見」。

陳勇松則請求法院,「請依公平、比例原則妥適決定,我都會接受。」

職務法庭將於6月人事調動前開庭辯論,陳勇松是否要負擔過失責任,屆時將由3名職業法官和2名參審員合審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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