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正案 強化預防性羈押機制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將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納入,強化對高再犯風險犯罪的事前防制機制。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三讀條文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第302條之1的妨害自由罪。
此外,三讀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8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等罪,相關犯罪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與再犯風險,有必要透過預防性羈押機制提前介入,本次修法一併列入適用範圍。
立委陳昭姿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此次修法象徵國家在守護人民安全上邁出關鍵一步,透過制度強化,使高風險犯罪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以預防性羈押,避免再次危害社會。人民期待的不僅是事後懲罰,更是事前預防,修法展現對詐欺集團、性剝削犯罪、黑幫組織及酒駕累犯等行為的明確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