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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累計分居3年可離婚 法務部:更符破綻主義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劉玉秋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劉玉秋 攝)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3日)審查攸關放寬離婚要件及贍養費變革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多名立委關切法務部提出的修法版本規定5年內「累計」分居滿3年可訴請離婚,但「分居」定義不明,恐導致訴訟拖延,甚至變成「打卡算日子」。法務部則表示,採5年內連續或不連續分居期間的「累計」計算,較「不間斷」分居達3年更符合破綻主義的精神。

離婚法制遭憲法法庭宣判部分違憲後,行政院會於2025年2月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3年,雙方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請求贍養費不限於無過失一方或是裁判離婚,以及再婚後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等變革,多名朝野立委也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3日排定審查「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多名立委關切法務部的修法版本雖然放寬離婚訴請要件,但規定「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可以訴請離婚,就連司法院都建議應改為『不同居』已達3年,且在繼續狀態中」較為妥適,以避免「分居」定義不明,難以計算天數,導致訴訟拖延,甚至變成「打卡算日子」。

對此,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代理司長謝志明表示,民法對於「分居」確實沒有定義,但在相關法制中,「分居」是常見、社會也能理解的制度。他認為「累計制」不是零散的狀態,而是採「數段」的方式,以5年內連續或不連續分居期間計算,並於提起離婚之訴前5年內分居達3年者,比不間斷分居達3年更符合破綻主義的精神。謝志明說:『(原音)可能會有數段、5年內累積起來有3年的狀況。(立委張雅琳:所以法院要開始計算日子?)不管連續制或採累計制都有這樣的問題,我們立法方向只要那天處於無正當理由而無共同居住的狀況,就構成實務上的分居。至於請求時是否會有顯失公平,我們在(民法)1052條草案有但書,會有顯失公平的條款,去調解這種可能極端不公平的狀況。』

另外,有多名立委質疑「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的修法過於嚴苛。法務部長鄭銘謙則說,當事人再婚時即與新配偶開啟生活,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且參考德國、瑞士立法例之「乾淨的分手」原則,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除贍養權利人死亡外,也應於其再婚時歸於消滅,以使身分關係單純化,但法務部願意再檢視相關修法。(編輯:沈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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