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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正義 民團籲釋憲修法刪性犯罪追訴期

客家電視

更新於 04月02日08:21 • 發布於 04月02日05:31 • 曾靖珊 徐榮駿 臺北

近19年來,臺灣有超過一千多位性侵被害人,因為超過追訴期,無法透過法律對加害者究責,根據研究,兒少遭遇性侵後,平均需要22至24年的時間,才敢開口求助,2日民間團體來到立法院,呼籲憲法法庭,做出符合兒少倖存者利益,延長追訴期甚至取消追訴期的釋憲決議。

「帶著祕密長大,司法不該遺忘,帶著祕密長大,司法不該遺忘。」

民間團體2日,在立法院前大聲喊口號,為曾經在兒少時期,遭受性侵的倖存者發聲。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呂政諺:「當現行法律,以被害開始20年的時間,在被害人年紀尚幼的時候,就開始起算時效,這樣子的規定,等於是在倖存者還沒有準備好之前,就先幫加害者撐起了保護傘。」

律師 李惠暄:「對於成年的性侵被害人,我們都有這麼多的困難了,如果今天被害者是孩子呢?」

根據研究,兒少性侵倖存者,會有延遲揭露、敘述反覆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反應。

平均需要22到24年的時間,才敢對外公開自身遭遇與求助,然而臺灣民國95年前,《刑法》第80條規定,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為20年,難以替倖存者伸張正義。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 蔡尚謙:「在(民國)95年以前的被害人,他們因為法律上的適用,必須沿用20年,這樣的一個期間,所以釋憲的目的是希望,將當年的20年追訴期時效,認定是違憲的。」

儘管民國95年後,已修法追訴期為30年,不過民團強調,美國多州早已廢除相關追訴期,鄰近的亞洲國家日本、韓國,也改為從受害者成年後,追訴期才開始起算呼籲憲法法庭應釋憲修法,刪除追訴期的年分限制,讓未成年遭受性侵的倖存者,永遠都來得及為自己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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