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大修】首納「兒童工作證」精神 規範卻掛一漏萬仍埋安全隱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長達15年未修,行政院上週提出通盤檢討的修正草案,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其中新增第8章「消極資格及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藉此回應社會對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的期待,儘管法案大幅修正,但制度上仍存在漏洞。對此,包括人本教育基金會及立委陳培瑜皆直指,「消極資格」規範卻未涵蓋醫師、教師等專業人員,也排除大量提供兒少「商業服務」者,適用範圍明顯有疑義。
衛福部推兒少保護新制 民團憂現行草案仍有漏洞
「兒童工作證」制度要求任何會接觸到兒少的工作者取得認證,以符合消極資格及接受安全培訓。近年來因為學校體育教練、治療師侵犯兒少的案件頻繁爆出,現行法規卻無法保障兒少有安全的學習、成長環境,民團及立委疾呼應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排除兒少日常會接觸到的不適任人員。
此次衛福部提出的預告修法版本中,首次系統性地規範了接觸兒少人員的「消極資格」。適用人員包含兒少服務相關人員(如社工、安置機構人員)、課後照顧人員、兒童及少年工作者及寄養家庭等。草案第8章針對「消極資格」採「分級管制」,區分終身及暫時禁止任用。對於涉及性侵、重大虐待兒少等危害兒少安全行為者,原則上採終身不得任用。定期與暫時限制則包含:犯家暴或毒品罪5年內禁止任用;受性騷擾或不當對待裁罰者,認定1至4年禁止任用。調查期間或判決確定前,應暫時停止職務以確保安全。
衛福部推兒童工作證制度,納消極資格分級管制。(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此外,依據修正草案第6條並明定:「兒童及少年工作者」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持續性提供兒童及少年教育、照顧、訓練,且人員資格未受其他法律特別規範。
對此,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陳志遠提出質疑,認為部版草案僅限於「教育、照顧、訓練」3類標準過於狹隘,漏掉了龐大的「商業服務」範疇,例如百貨公司的兒童遊戲場或政府設立的青少年館,其中的工作人員雖然提供的是「服務」而非「教育」或「訓練」,卻經常在無家長陪同下與兒少單獨接觸,形成安全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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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醫資料庫」缺法源 兒少保護制度被指串不起來
長期關注兒少安全議題的民進黨立委陳培瑜也指出,未來衛福部公告的兒少工作者類別若採「正面表列」,容易掛一漏萬,每有新增職業就要修正子法。陳志遠則建議應仿效國外制度,將「非偶然性接觸」等頻率條件列入,更能全面管控兒少日常會接觸到的風險。
至於此制度如何應對大眾關心的醫事人員、教育人員侵犯兒少案件,衛福部長石崇良上週於立院回應立委王正旭的質詢表示,因為醫事人員、教師有自己的從業法規(例如《醫師法》),因此未納入此次《兒少法》草案的「消極資格」適用範圍。
醫師教師未納兒少法消極資格,立委批資料庫難串接。圖為衛福部長石崇良。
雖然石崇良承諾,會串接警政、社政與教育系統的資料庫,但陳培瑜直言,醫事人員在考取證照或執業前,根本沒有事先檢查消極資格的機制,更何況目前還沒有法定的不適任醫事人員資料庫,「狼醫專區」不像「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有法規管制,所以現有平台「想串也串不起來!」
石崇良說法挨批 民團指跨法規漏洞未解
不僅如此,「兒童工作證」重視風險控管的精神,現行從業法規即便有事後的調查與處分,也無法達到「預防」傷害發生。
陳志遠進一步指出,石崇良的說法忽視了不同法律間對「消極資格」認定標準的差異。他舉例,如果一名老師在家虐待自己的小孩(違反《家暴法》),但在現行《教師法》下,因為他傷害的不是「學生」,可能就不會被列入不適任教師名單,導致這類高風險人員依然能合法進入校園。
「得」與「應」成關鍵 入職審查與培訓機制待補強
此外,草案第 116 條規定,雇主聘僱兒少工作者前,僅「得」要求求職者出具未違反消極資格的證明;然而,針對兒少服務人員或課後照顧人員的規範,卻是要求雇主「應」主動查詢。2字的使用突顯出草案對於一般兒少工作者的入職審查,顯然較為鬆散。陳培瑜及陳志遠認為,所有照顧、提供服務、單獨接觸兒少的工作,都算兒少工作者,雇主雇用前,都「應」主動查詢安全認證系統。
修法被批審查鬆散,陳培瑜要求全面強制查詢資格。
除了檢驗資格,陳培瑜另強調「安全培訓」的必要性,主張制度應該規劃廣義的兒少工作者透過培訓課程,積極地、定期地獲取兒少知能。她表示,希望衛福部能聽取各方聲音,她計劃整合兒權團體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再次提出修法版本。(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