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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共用」人行道是人本交通的倒退

觀傳媒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觀傳媒

文/孫榮富(新黨輿情中心副主任)

台灣地狹人稠並有「行人地獄」之名,不論東西南北或是六都的那一都,幾乎每天都有交通事故在發生,交尤以在人行道的事故最頻繁,甚至,在人行道上竟然有停車格的荒謬奇景。為落實人本交通的政策本意,並減少人行道的事故發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實在有必要予以廢除。

「人本交通」是不分朝野立委都接受的政策,但在落實層面上卻存在落差,尤其,行政機關更是不解庶民的生活與難處。民進黨政府為促進人本交通的環境,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讓在部份人行道可以是「行人與自行車共道」。事實上,這不是以人為本,這根本就是「人本交通」的倒退。尤其,許多的自行車、腳踏車的騎士,根本不會考量該人行道是否「人車共道」,就逕自邊騎邊按鈴,警告人行道上的行人閃邊讓路,甚至事故發生之後,只能由警方到現場蒐證裁決,多數的肇事腳踏車或自行車的騎士,不必負起全責,這不僅不合理甚至是對人行道上行人的侵權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一點也沒有人本交通的道理與內涵。試問:若一腳踏車或自行車的騎士,在人行道上撞了行人之後,逕自逃逸,就算報警讓警方來到肇事現場,對於沒有車牌號碼的腳踏車或自行車的騎士,又能奈何?最後,被撞的行人很高機率,只能自認倒楣而不了了之。顯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讓行人與自行車在人行道上可以共道,是項欺負弱勢行人的錯誤倒退政策。交通部不能以腳踏車或自行車不是動力發動的車輛,而在法規上排除車輛類項之外,並以此為由,允許腳踏車或自行車可以共用人行道;白馬不是馬嗎?腳踏車或自行車就算不是動力發動,也還是一種「車」;是車就不會是行人,是行人也就不會是車,就不應該開放人行道上可以「人車共道」;人行道必須由「行人專屬專用」,才是合乎人本交通的立意與內涵。相信,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不讓「人車共用」人行道,是行人路權前進的一小步,卻是落實人本交通的政策本意,以維護行人安全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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